《刑法》逐条解读——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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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量刑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规定。所谓量刑,就是量定刑罚。量刑与定罪一样,都是刑事审判活动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时间先后看,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在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才能够决定量刑。从具体内容看,量刑是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等的审判活动。从功能看,量刑是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使其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才能有效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体现社会正义,从而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

同时,只有通过正确的量刑,对犯罪行为人处以恰当的刑罚,才能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使犯罪行为人既受到应有的惩戒,又受到相应的教育,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如果只重视定罪,不重视量刑,虽然犯罪事实认定准确,最终量刑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则既可能因当判不判、重罪轻判,而不能实现社会正义,也可能因宁重勿轻、轻罪重判而影响刑罚的公正性,不利于犯罪行为人认罪悔过,自觉接受改造,造成抵触、仇视社会,甚至再次犯罪。也可能使得其他社会成员感觉刑罚过于严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够充分认同。

因此,量刑适当与否,既是衡量刑事裁判质量的重要指标,也关系到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法立法目的的实现。而准确把握量刑的原则,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刑法裁量的各项规定,是准确量刑的前提和保证,是防止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刑罚畸轻畸重,量刑失衡的关键。总之,量刑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要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才能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为了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正确定罪量刑,本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地决定刑罚,做到罚当其罪。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根据犯罪的事实。这里所说的“犯罪的事实”,应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与犯罪有关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以及是否符合特定犯罪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要求;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等主观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要求量刑根据犯罪的事实,这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司法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事实既是定罪的事实基础,也是正确量刑的客观事实基础。要正确量刑,首先必须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搞清楚犯罪的事实真相,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到准确确定罪名,进而根据各项具体的犯罪事实,准确衡量其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对其量处恰当的刑罚,做到无罪不罚,有罪量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第二,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性质,就是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十章对不同性质的犯罪作了规定,在每一章中又根据情况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并为各个具体罪名设定了不同的刑罚。因此,只有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才能准确确定罪名和相应的法定刑幅度,这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

第三,根据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一般按照犯罪情节是否在刑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可以把量刑情节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法定情节,即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具有某些犯罪情节时应当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和法定刑时也针对某些情节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1)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未成年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坦白、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分则中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或者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等。

(2)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包括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处罚,如总则中规定的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分则中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猥亵儿童的,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武装掩护走私的,索贿的等。对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情节的,必须依法确定其量刑的轻重。

二是,酌定情节,即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节,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酌定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损害结果;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等。

(1)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偶犯、初犯,犯罪分子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认罪态度较好,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如造成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犯罪方法手段残忍,犯罪人是具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有犯罪前科,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卑劣的,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第四,根据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二是,犯罪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存在着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危险性的,这也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根据不同的犯罪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或者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第五,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所谓“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据的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要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以及适用刑期的长短、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在具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时,如果该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选择与所犯罪行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正确适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有关规定。

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判处的刑罚。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以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和罪责刑相适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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