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硕众律所反诉费案:口头协议存不存在,实际履行后该不该保护

文/盛学友

天津硕众律所反诉费案:口头协议存不存在,实际履行后该不该保护

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津硕众律所)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案件反诉案件代理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天津硕众律所上诉后,2023年8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判决驳回律所诉求

2017年8月20日,天津A公司及张某某因与河北B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与天津硕众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作为代理人,代理事项为:就案件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接受和发送相关文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起诉,反诉,撤诉等。代理期间至案件款项执行终结之日止。同时,约定了首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的金额、时间及支付方式、时限。

天津硕众律所依约定代为委托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3月6日,被告河北B公司提出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天津A公司和张某某支付拖欠河北B公司收益分配款721.3万余元。

天津硕众律所全部履行了上述案件的代理事项,并均获胜诉:2021年6月30日,衡水中院终审判决:本诉案件,判决河北B公司支付天津A公司和张某某违约金共计553.7万余元;反诉案件,驳回河北B公司要求天津A公司和张某某支付收益分配款721.3万余元的反诉请求。

“天津A公司和张某某,并未依约向我们支付本诉后期代理费”,天津硕众律所主任张建华律师介绍,后经诉讼,2022年7月26日,南开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支付后期律师费共计83万余元。

张建华主任介绍,被告方2019年3月6日提起反诉后,就该反诉案件代理及律师费问题,他们和天津A公司进行了口头协商,并根据天津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约定了31万余元的律师费,之后打印好委托合同,但天津A公司一直未加盖公章,处于对该公司的信任,又加上时间紧迫,就忙着准备应诉对方反诉案件资料整理以及出庭应诉了。无论是本诉还是反诉,均获胜诉。

“让我没想到的是,反诉代理费支付问题,天津A公司依然还是不讲诚信”,张建华主任说,“天津A公司虽然未在反诉案件代理合同上盖章,但我们有口头协议,并协商一致,我们也完全履行了口头协议,形成了事实合同,但是,反诉案件代理费31万余元,却一直没有给我们支付。”

2023年4月23日,天津硕众律所将天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反诉案件律师代理费。6月21日,南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天津硕众律所的诉求。7月10日,天津硕众律所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焦点:是否应当支付反诉代理费

8月28日下午,天津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庭审中,双方唇枪舌战,辩论激烈。

天津硕众律所反诉费案:口头协议存不存在,实际履行后该不该保护

天津一中院

二审主审法官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天津A公司是否应该向上诉人天津硕众律所支付涉案31万元反诉代理费,并给了双方充分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时间。

天津硕众律所宣读完上诉状后,天津A公司答辩认为,案涉委托合同属于风险代理合同,天津硕众律所诉请的法律服务费用全部包含在委托合同中,且天津A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不存在任何未支付的款项;天津硕众律所代理的内容包含了反诉的代理义务,不应当另行主张代理费,在没有另行书面约定情况下,其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包括提出反诉和参加对方提出的任何诉讼;案涉合同是风险代理合同,代理费以最终判决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不取决于打了多少官司、参加了何种诉讼;案涉合同确定的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当然包含一般授权,不仅包括提出本诉后的诉讼,也包括对方在本诉过程中提起的反诉和合并审理的这种诉讼。

上诉人天津硕众律所认为,一审提交的一份录音证据,不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反诉律师费事宜协商一致,而且还能和被告未盖章的反诉案件委托合同形成证据链条,一审判决却未作任何表述和评价。

该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天津A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反诉应当支付律师费,对30万元反诉代理费未提出异议,欲与上诉人签订和解协议,目前情况无履行能力,“这说明双方已就反诉是否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费金额达成一致”,天津硕众律所主任张建华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指出,“一审遗漏本案关键证据,未作任何评述,导致作出错误结论”。

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本诉合同已包含反诉。

上诉人认为,本诉合同约定中找不到反诉的内容,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第三款“代为提起诉讼”,是指作为原告而提起诉讼,具有主动性,而反诉是作为被告应诉,具有被动性。

如果本诉合同包含反诉的话,应当在本诉合同委托事项中约定“代为应诉”,而不是仅仅约定“代为提起诉讼”。

“至今天为止,被上诉人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诉案件委托合同包含反诉律师代理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天津硕众律所主任张建华律师如是说。

口头协议存不存在,实际履行后该不该保护

上诉人最后从双方口头协议存不存在、该不该保护两个方面对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阐述。

上诉人认为,在反诉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存在瑕疵,但被上诉人一直找借口拖延未签字盖章,导致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协议,责任不全在上诉人,也不应当作为一审法院不支持律师费的理由。

一审应当审理并确认反诉口头协议及其效力问题,一审没有确认,反而认定与反诉代理费无关的早已执行完毕的本诉合同有效,这种建立在错误基础上的结论不可能正确。

天津硕众律所反诉费案:口头协议存不存在,实际履行后该不该保护

录音文字整理

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反诉是否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费金额已经达成一致”。

该录音证据不仅证明双方口头协议存在,也证明上诉人完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的反诉代理义务,以及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反诉代理费的客观事实。

上诉人以实际行为证明存在口头合同和事实合同,如果不存在,反诉委托就不会达成,也不会取得如此有利的结果。

张建华律师最后总结说,双方就反诉代理费问题已达成口头协议,录音证据不仅证明了这个事实合同存在,还证明该口头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诉人打了两份工,也即本诉代理和反诉代理,本诉代理通过诉讼已经获得代理费,反诉代理已履行完毕,且也获得胜诉结果,该不该获得反诉代理费?

张建华说:“也就是说,口头协议是不是协议的一种?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协议约定的报酬,该不该支付?合法报酬,受不受法律保护?”

张建华律师认为,是否支持上诉人请求,意味着是否支持等价有偿、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关乎法律在现实中的实施以及律师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审驳回诉求似乎不妥

该案一审判决后,笔者《天津:书面合同未生效,律师已完成反诉代理,委托人该不该付费》以为题发表文章,引起法律界部分人士关注和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坦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被委托人刷了”。这位法学教授同时认为,如果一审提交了那个录音证据,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上诉吧,充分利用录音证据吧”。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认为,双方虽然未就反诉事项的代理达成书面合同,但是从证据来看,双方已经就反诉事项的代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反诉的代理合同关系(口头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关于律师费的金额,应该按照一般收费标准来确定(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不能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呀。

多彩雪梨aW认为天津硕众律所上诉理由充分:一,一审中法院漏掉了重要的录音证据;二,合同中没明确包含反诉的代理费用;三,录音中证实被告方的口头认可本案和反诉为两案。虽然没签属完整的书面合同,双方都有责任,但是有实际的服务形成了。天津A公司应付绝大部分的服务费用。至于“啥时候有钱啥时候给”的允诺,双方都没有明确时间、期限,都不妥。

一位昵称为“智侠老高”的读者说:“付出了劳动,应该支付费用。”河北读者“天陌”表示:“基于双方多年合作关系,其关于反诉案件,虽没有书面合同,但结果案情和实际情况,且律所完成了对其法律服务,并取得胜诉。给予本诉和反诉的关联关系和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可以理解为反诉委托关系成立,故应当履行给付代理费义务。”

大家共同的观点是,双方口头协议存在,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约定了代理费金额,不仅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反诉案件完美胜诉,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全部或者部分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似有不妥,一个简单的逻辑是,驳回诉求就意味着纵容或者支持不诚信,法律保护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法律秉承公平正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起反诉代理费上诉案,二审应当会依法裁决,结果出来后,便见分晓。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08 04:19
下一篇 2024-01-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