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常见形式及合规建议

作者/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项罪名,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1左中括号一、经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梳理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常见形式左中

(一)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各自职责,未落实安全措施,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情介绍: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轻钢结构、彩钢板的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等,其无建筑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秦某系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被告人吴某在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秦某签订合同,由秦某公司承建上海某公司的门卫间改建工程。之后,被告人姚某作为秦某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招募了蔡某、刘某等人,在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进场施工。3月29日,被告人姚某安排没有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刘某等人在二层顶(约9.5米高)处铺设钢结构楼层板,刘某不慎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违规发包等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上述3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裁判结果: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发包人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出借资质,监理人不履行职责,实际施工人组织无证人员上岗,共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介绍:2012年7月6日,某大酒店总经理即被告人郭某与个体建筑商即被告人衡某签订协议,将某大酒店工程的土建及主体工程发包给衡某承建。某城乡建设局在明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放线请示上补签同意。2013年3月27日,某大酒店交纳配套费200万元后,某城乡规划管理局为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衡某无建筑资质,无法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顺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2年11月26日,某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某公寓项目土建及主体工程,并交纳了质量保证金10万元。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邹某负责对该项目工地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管理。2012年11月27日,郭某与邹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书》,由郭某本人承建某公寓项目的土建及主体工程。后郭某将该项目土建及主体工程转包给衡某,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以通知成立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任命衡某为该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某实际为该项目施工方的单包人和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衡某担任该项目施工工地的安全员。衡某又聘请被告人赵某为项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技术及生产安全管理。2012年12月19日,郭某与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某签订监理合同,由刘某等人对该项目进行监理。因监理公司不具备14层楼房以上的监理资质,刘某找到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耿某,要求借用该公司的资质,耿某同意。后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下达文件通知成立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监理,并下文任命刘某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某为现场监理工程师、吴某为旁站监理员。2013年4月,郭某持伪造的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复文件,变更工程项目的原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了工程项目及附属商业用房的施工图(未经图审及消防审查),将23层、24层的二栋酒店式公寓改为4层(局部5层)的商业用房,增加商业用房天井部分。2013年10月1日,衡某、赵某等人组织不具备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架子工即被告人杜某等人,在未制定高支模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开始搭设附属商业用房中厅高大模板支撑脚手架,致使搭设的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3年4月至10月,安监站、质量监督检测站针对该项目存在的违规建设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多次下达整改通知和停工通知,衡某、赵某、刘某、郭某、邹某等人未按要求停工整改,致使安全隐患一直未得到纠正。刘某、刘某、吴某等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理中,在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履行监理方的责任,对项目监理工作失管;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旁站监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监管失控;未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进行审核,致使高大模板架体搭设由不具备特种作业从业资格的架子工杜某某等人负责完成;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方案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采取监理措施予以制止,在施工单位未报送混凝土浇筑专项施工方案,未签署浇筑令的情况下,未对支撑架体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放任施工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2013年11月20日上午,赵某在明知该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按要求组织制定高大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也未确认模板支撑体系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未制定和落实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检测监控及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证措施,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当日18时许,施工工人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致使工人王某、陈某、聂某等7人当场死亡、赵某等2人重伤、3人轻伤。裁判结果: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建设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借用他人施工资质,违规分包工程,聘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人员承建工程施工,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设计;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不组织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未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制定检测监控及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证措施,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冒险组织浇筑混凝土;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无特种作业资质,违规上岗,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聘请无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技术与安全,并任用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监理公司,违法挂靠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且在工程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不履行监理方的责任,对不符合标准项目监理不到位;承包方负责人,违法出借资质,不安排有资质人员在工程项目从事施工管理,对违法分包不制止,安排非公司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共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抢工期赶进度,不按工程技术规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情介绍:2015年5月间,被告人汪某挂靠某建设公司竞标得漳州市龙文区某花园二期4#、5#、8#、9#楼、配电室及其地下室工程(以下简称“某花园二期工程”),于同年8月1日由汪某1(另案处理)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同年9月28日,汪某、汪某1决定开挖XX花园二期工程塔吊基础,后交由施工员被告人黄某执行。施工过程中,为抢工期进度,不按工程技术规范,指定工地现场施工员被告人黄某进行塔吊坑基底座施工,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放坡角度过陡,当日21时许基坑南侧侧壁土体出现塌方,造成工人肖某、许某被掩埋后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裁判结果:被告人汪某承接某花园建设工地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抢工期进度,指令工地现场施工员被告人黄某进行塔吊基础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被告人汪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2左中括号二、刑事风险防范及合规建议左中括左号左括

(一)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意识,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人员,施工行业又是重大责任事故易发区域,而且既包括管理人员,也包括普通员工,所以,任何人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了重大事故,都可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施工企业涉及面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和不同特点,制定与自己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将这些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到工作实处。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规章制度仅仅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而没有真正的落实在行动上。 (三)落实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项目施工方应做好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对于安全准则及施工作业操作规程铭记于心、落实于行,从而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合理规避风险隐患。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 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比如:选用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要求作业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配置安全管理专员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改正等等。 (五)明确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落实各自安全管理制度,各负其责。 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各方参与项目的主体,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也无论是投资人、组织人、指挥人、管理人、负责人、一线直接工作人,都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此,项目工程的各方参与方以及参与方的各部门人员,均应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共同保障项目工程安全平稳实施。比如:生产管理人员,不盲目指挥,不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作为普通职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不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

转自‬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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