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及辩护要点

11人死亡、4人受伤,这是上个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伤亡情况。7月23日下午,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地公布现场初步调查情况表示,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在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堆放地点时要看堆放地点的承载能力,非承载屋面不能堆放重物属于常识问题,发生事故明显存在过失,目前事故责任划分仍在进行中。

陈律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及辩护要点

11条人命,不禁让人扼腕叹息,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大热心网友纷纷表示要让有关单位承担责任,这里涉及的主要罪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具体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接下来陈律师就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哪些事故是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1、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陈律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及辩护要点

二、哪些人要对重大责任事故负责?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

2、作为本罪主体的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

3、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不要求行为人是故意?

1、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2、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陈律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及辩护要点

四、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哪些无罪辩护的辩护要点呢?

陈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甄某作为事故项目公司甲公司用工人员的介绍单位,甲公司的项目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甄某被指控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要求其承担事故责任,陈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进行辩护,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

1、行为人不属于相关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也非相关事故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

甄某介绍施工人员给甲公司实际负责人后,甲公司需要进一步审核施工人员的资质,这里根据之前的询问笔录可以得到证实,也就是说,甄某介绍了施工人员以后,并不意味着施工人员的资质就不用审核了,审核责任最终仍归属于甲公司。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可知,甲公司需要将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特种资质证件复印件存档备份,甲公司也需要落实施工人员的资质问题,并不是说甄某介绍了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就不用再被审核资质即可直接可以录用的。甄某不属于相关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也非相关事故的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故而让仅仅作为初步介绍人作用的甄某承担事故责任于法无据。

2、行为人本人并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甄某的全部工作在于介绍相关工人以供甲公司进行审核录用,本人并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事故项目的承包方是甲公司,甄某只起到介绍认识作用,再根据该讯问笔录,甄某并没有参与到事故项目里,甄某不应该仅仅因为介绍的行为承担超出介绍行为的法律后果。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根据讯问笔录,施工人员表明自己是临时聘请的,甄某只负责召集人员,施工人员的进场管理和进场施工操作流程都是由甲公司自己负责,现场的施工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没有明确指定施工安全责任人。甄某只是负责介绍召集人员,不是事故项目负责人,人员最后选定与否还是事故项目相对方把关,并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过失。

4、事故发生与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起诉书指控“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在搭建机床时,未遵守机床安全操作规范,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导致倒塌。事故间接原因为:甲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作业现场缺乏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排除危险”,故从起诉书指控的事故调查原因可知,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体是施工人员,间接原因主体是甲公司,均与甄某无关。

以上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详细介绍,安全生产对于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历来重视安全生产规范,严惩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对于生产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是不是替一些人背了黑锅,也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私信留言或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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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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