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多久,才可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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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多久,才可以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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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多久,才可以判离?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多久,才可以判离?

案件概况

小乌与小克于2016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但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3月18日,小乌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小乌与小克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故于2020年5月16日驳回了小乌的离婚请求。嗣后,双方各自回到各自父母家居住,少有来往。2020年7月8日,小乌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离婚。法院受理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准予小乌与小克离婚。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初次起诉离婚,没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夫妻一定期限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了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在吸收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规定是较原《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款规定。本案中,小乌初次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是2020年5月16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是2020年7月8日,时间间隔在6个月以上,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由于小乌与小克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小乌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法院准予小乌与小克离婚,无疑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法学会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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