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7个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当代广西网讯(记者 石钖 通讯员 刘艺坤)12月29日,广西法院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区法院审结受贿、行贿犯罪一审刑事案件1934件,结案率90.42%,230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全区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审判,突出打击重点,突出惩治五类行贿犯罪: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同时,广西法院严格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对虽然以公司名义行贿,但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实际控制人所有或者公司财产与实际控制人财产高度混同的,以行贿罪追究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从严把握缓免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根据行贿金额、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对行贿人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区法院依法对行贿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额达1.8亿余元。

据介绍,行贿犯罪的被告人中,涉及公司企业88个,涉及人员641人,其中部分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人员,如果不审慎使用逮捕等措施或者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产,将极大影响企业的合法正常生产经营。2022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民营企业审判工作指引》,明确要求: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符合条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可以取保候审。正确把握从宽量刑情节,区分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到罪责相适应、宽严得当。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为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当天发布会还发布了刘克章行贿案、陈基福行贿案等7个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一、刘克章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刘克章为能够承揽宾阳县政府等部门发包的工程项目,与时任宾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张先进(已判刑)、张浩(非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约定“合作模式”,由张先进负责打招呼,张浩负责打点关系,刘克章按照约定将工程合同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后在张先进和张浩的帮助下,刘克章通过围标、串标的方式,于2012年至2019年先后获得10个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约定的好处费已支付414万元,剩余986万元尚未支付。刘克章另允诺送给张先进100万元好处费,张先进同意;以过节等名义送给张先进妻子4万元人民币。此外赠送帮助承建的宾阳县昆仑公司总经理吴承健、彭绍峰共计28万元。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32万元,其中未遂10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刘克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于2021年8月25日判决:一、被告人刘克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克章赃款人民币1086万元,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建设资金量大、时间跨度长、规模庞大、利润巨大,极容易滋生腐败。在行贿人以金钱利益许诺的围猎下,领导干部插手建筑工程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引发工程质量问题、腐败问题。正因为如此,建筑领域的腐败一直是人民法院惩治的重点。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坚持从严惩治、精准打击,对建筑领域行贿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是注重追赃挽损。刘克章案发后尚有1086万元没有送给张先进,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利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对其依法重判的同时,一并判决向其追缴尚未退出的行贿款项。

二、陈基福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基福为避免其走私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及在案件处理、购买土地、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桂宝东(已判刑)行贿46万元,向时任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永纯(已判刑)行贿47万元,向时任东兴市副市长、防城港市金融办主任、自治区发改委处长邓海桑(已判刑)行贿312.83万元,向时任防城港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姚佩衡(已判刑)行贿200万元,向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副局长亢福顺(已判刑)行贿价值9.3万元小轿车。

此外,陈基福还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略)。

(二)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基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共615.1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陈基福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陈基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825万元。宣判后,陈基福等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坐大,不惜以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保护。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不但懈于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还在有关机关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时通风报信,危害十分严重。正因为如此,打伞破网一直是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本案陈基福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执法司法机关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多名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给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案件侦破后,涉案公职人员都受到了查处。故,本案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陈基福的行贿犯罪重拳出击,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

三、宋光毅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宋光毅为了在仕途升迁等方面得到时任钦州市委副书记徐贵(已判刑)的关照和帮助,分两次让其胞弟宋光强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徐贵60万元。2016年钦州市县(区)换届时,宋光毅在徐贵的关照帮助下,获提拔为灵山县政协主席。

另宋光毅还有受贿罪行(略)。

(二)裁判结果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光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宋光毅行贿徐贵60万元系“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情节严重。于2021年12月31日判决:宋光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与愿望,也是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所以,人事领域的腐败一直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同时具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形的,应认定为行贿情节严重,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从重打击。本案中,宋光毅行贿数额60万元,单从数额上看,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因为其同时具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其升格处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法院对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从严惩处和助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设的坚强决心。

四、王飞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于2009年起至案发前均是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吕兴无等11名查办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荔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11名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于2020年12月1日判决:王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宣判后,王飞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正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势必动摇司法权威和影响司法公正。故,依法对司法领域的行贿犯罪予以严惩也一直是反腐败的重点。本案被告人王飞身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是通过行贿办案的政法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知法犯法,明知行贿会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仍然故意为之,受到法律的严惩不难预见。

五、唐顺海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顺海与林勇等人(均已判刑)合伙在北海市银海区承包了部分花木场、虾(鱼)塘。为了加快征收进程,提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唐顺海找到时任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谢海锋(已判刑)帮忙,通过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和规格、提高地上附着物单价等方式,唐顺海等人获得了共计73753655元的补偿款,给予谢海锋好处费共计1205万元。

另唐顺海还有诈骗罪行(略)。

(二)裁判结果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唐顺海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行贿罪。唐顺海对其所犯行贿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所犯行贿罪从宽处理。归案后通过亲属主动上缴行贿违法所得4832270元。唐顺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其违法所得,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2022年3月1日判决:唐顺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唐顺海退出的行贿违法所得4832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主观目的都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对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缴其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本案中,法院对唐顺海的行贿犯罪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行贿取得的不正当利益4832270元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彰显法院坚决追缴行贿所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鲜明态度,对欲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来说无疑是敲响了警钟。

六、黄某某单位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广西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了能够成功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国家补助,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黄某某请托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农经处副处长李耀忠帮助协调申报,分别于2014年、2015年共申报获得国家补助资金260万元,事成后,黄某某依20%的承诺给予李耀忠感谢费共计52万元。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广西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并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广西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对其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A公司取得的资金已全部用于相应项目建设,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2019年6月12日判决:一、被告单位广西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全区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应、宽严得当。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应予宣告缓刑。本案广西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为取得补贴而行贿,在获得补贴后用于生产经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负责人适用缓刑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朱旭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3年间,朱旭洪经原临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植琳的专职司机柳荣(已判刑)介绍、推荐,在植琳(已判刑)的关照下,先后承包了两处工程。为了感谢植琳的支持和关照,以及谋求植琳在今后的工程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朱旭洪经与柳荣商量后送给植琳30万元;为了感谢柳荣的介绍、推荐和帮助,送给柳荣好处费共计53万元。

(二)裁判结果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旭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向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构成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应依法惩处。朱旭洪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追诉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于2018年4月15日判决:朱旭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间接造成国家职权的不公正性,将该行为犯罪化,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行贿行为,惩治腐败蔓延与侵蚀,严密正风反腐刑事法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朱旭洪与柳荣之间的钱权交易,将他和柳荣、植琳都推向犯罪的深渊,也教育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以身作则,切实教好管好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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