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怎么办?

原告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林。

案件回放:

原被告系租赁关系。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幸福村村民,1992年原告王静因外出学车,将北京市通州区幸福村房产临时租赁给被告赵林使用。租赁期间,幸福村村委会对村里宅基地进行丈量统计,当时因房屋由赵林使用,登记时就登记在了赵林名下。2011年4月18日在村委会及两个见证人见证下,原被告签署了《房产协议》,证明该房屋所有权系王静。为防止今后为该房屋权属发生纠纷,王静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分割涉案房产。

调解结果: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幸福村[ 院落四至:东至道、西至明、南至道、北至李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1)字第21-104号]院内正房四间归原告王静所有。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产权登记出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证明该房屋所有权系王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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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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