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还涨价,不交钱就不给房,我也得去店里哭才行么?

奔驰车维权事件正进行的轰轰烈烈,女车主那句“我好好讲理不行,非要让我撒泼”,我们的咨询者崔X西先生也想说。崔先生咨询的内容正是如何维权,不过他面临的是不止66万价值的一套房!

逾期交房还涨价,不交钱就不给房,我也得去店里哭才行么?

崔先生自述,他于2010年4月就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签订了定建房协议书,约定放假3880/平,3年交房。签完协议,崔先生还付了15万定金。

到本该交房的2013年,开发商通知崔先生来选房,崔先生选定了3号楼一套145平米的房子,又补交了26万元。之后,开放商才开工建设该楼。

3年就该到手的房子就这么一直逾期到了2018年,终于建好了。2018年9月,开发商通知崔先生来结清余款。然而这一次,并不是按照当初协议书的约定来算,而是要求尾款按照9200/平的价格,补齐整套房款。另外还强制业主购买精装修,1200/平。如果不按要求交钱,视为业主自动放弃购房,已交的购房款也不退。

对于开发商这种做法, 崔先生表示非常难以接受,无奈对方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崔先生想问“我能怎么维权?难道让我也坐开发商门口去哭么?”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接到咨询后,为崔先生作出如下维权方案:

赵林律师给出肯定的答复,若无特殊约定,该开发商行为确实是违约,崔先生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按照2010年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

只要当初签订的协议书主体适格,内容体现双方主体对于涉案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定建房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崔先生已经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开发商也就应当依照协议内容收尾款交房。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崔先生所述开发商强制性提高放价并收取装修费,这是一种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崔先生与开发商就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单方面自说自话是一定不行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行为,由于2013年崔先生在选房及补交购房款时并未提出异议,他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当视为同意变更协议书内容(仅同意交房时间变更),因此只能就开发商单方面涨价的违约行为进行维权。

鉴于目前开发商态度强硬,沟通无果,赵林律师建议崔先生持相应证据直接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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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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