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房本加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字这么办,免个税!

作者:周军律师

税务总局:房本加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字这么办,免个税!

当我们需要在房本上加上配偶,父母、子女或者第三人的名字。或者因为某种变故,需要去掉房产证上一方名字,具体要怎么做?哪种情况要交税?

房产证上增加或去掉一方名字,或者对房产份额进行变更的,只需要更名的各方持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关系的文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至当地房管局填报相应申请表,按程序申请办理即可。

房本上原共有人之间的份额变更不受购房政策限制。

房产证上加名或减名,虽然只是房产证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但实际上是房屋所有权或所有份额的转让,因此和房屋其他过户形式的税费政策基本一致。

一、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确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比如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婚姻存续期间去掉一方姓名的;夫妻之间重新约定房产份额的;离婚后房产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由一方所有的,都不用交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其他关系要在房本上增减一方姓名的,需要缴税

如在房本上增加其他亲属或第三人名字的,需要确定转让的方式,按照买卖、赠与房产来变更登记,并根据以下不同标准缴税。

税务总局:房本加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字这么办,免个税!

要提醒注意的是:房产按揭贷款尚未还完的,一般不能办理增名、减名或变更份额的业务。

如需帮助可添加微信18591880495咨询,也可直接扫码添加。

税务总局:房本加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字这么办,免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二)项

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6月13日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26 22:45
下一篇 2023-10-26 22:5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