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该知道的事

律师在工作中经常接到“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能不能担”等类似的咨询,今天把取保候审中有关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做一并回答,看完清清楚楚。

1、什么时候需要保证人签字?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一审、二审)均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保,另外一种是钱保。

法条详细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

保证人可以是嫌疑人的亲属,也可以是其朋友或者亲属的好友,保证人与嫌疑人二者的社会关系不限,但有以下限制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有什么职责?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那第七十一条规定是什么呢?

(1)必备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选定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保证人未尽到职责会有什么后果?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的罚款和刑事责任具体是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此时涉嫌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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