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主体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

很多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近日一份案号(2018)云06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其工作人员为金融工作人员,并对相应的人员进行了刑罚。

原审法院认为:XX市XX区交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系XX省金融办批准并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1月30日颁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其他金融机构。2018年8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人XXX身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在XX集团需贷款5000万元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情况下,明知19个自然人是帮XX集团贷款,系虚假贷款,而仍以19个自然人名义分散贷款,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发放给XX集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处罚。

虽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领取金融许可证,亦并非是银监会审批设立的机构,且小额贷款公司领取的营业执照注明的是企业法人,加上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企业法人更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处理,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宜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为金融机构,并进行相关金融犯罪的追诉。

综上,本律师认为经济下行期中银行不贷款继续攀升,贷款逾期甚至是无法收回变为不良贷款并不意外。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很有可能在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演变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变为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难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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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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