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妇女节」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瑞香分享“她力量”

「3·8妇女节」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瑞香分享“她力量”

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杨瑞香

读书分享:《心能转境》作者:陈少文

读书感悟:

不要再用坚持这两个字来对待你的梦想,如果你不爱它,你不会坚持;而如果你真的爱它,你不会用坚持这两个字。

分享案例

妇女婚姻家庭维权篇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杨瑞香

二、案例正文

家暴和出轨是婚姻中不可原谅的两种行为

【案情简介】

蒋某经人介绍与离婚后的刘某相识。二人仅相处3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蒋某发现,刘某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家庭责任感不强。但蒋某因为是初婚,很珍惜这段婚姻,对于丈夫的这些缺点,她相信能够通过她的努力随着时间而改变。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脾气上来就对蒋某实施家暴,手边抓起什么就用什么打。蒋某想着,也许是因为两个人没有孩子,生个孩子就好了。随着两个孩子的相继出生,情况并没有如蒋某期盼的那样有所好转。念及孩子尚小,蒋某一次次忍气吞声,然而,妥协忍让不会让丈夫反省悔悟,反而是变本加厉,愈发严重。在之后的一次殴打中造成蒋某左眼眶骨折。即便如此,蒋某仍然心存幻想,想着丈夫能够改变。

蒋某不明白丈夫为什么总是对自己态度冷漠,无论自己如何努力,始终换不回丈夫对自己态度的改变。直到有一天,蒋某无意中发现了丈夫的秘密。原来,丈夫刘某系再婚,与蒋某结婚后仍然与前妻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刘某在微信平台上与前妻互发暧昧短信,种种行为都严重违背了作为丈夫应当履行的夫妻忠实义务。

了解了真相的蒋某难以接受,想着多年来自己在家中任劳任怨,忍气吞声地过日子,蒋某悲愤至极。于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蒋某和丈夫刘某分居近四年时间。在此期间,刘某非但未作出改变以挽回夫妻感情,反而再次殴打蒋某。为此,蒋某曾两次向派出所报警。

经历了如上种种,蒋某感觉身心俱疲,婚姻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于是打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蒋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杨瑞香承办此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帮助蒋某再次立案。通过分析研判案情,承办律师认为应当固定本案关键事实证据——家暴和出轨。立案后,杨律师一方面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蒋某几次向派出所报警的接警记录等材料;另一方面,多次前往蒋某当时就诊的医院调取病历,同时还陪同蒋某多方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由于开庭前杨律师做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工作,因此,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杨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辩论观点认为蒋某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导致破裂的过错在于被告丈夫,应当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了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等问题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蒋某和刘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蒋某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蒋某还被判决分割到了多半财产(因刘某系过错方)。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蒋某喜极而泣,感叹历经千辛终于可以从这段不堪的婚姻中解脱出来,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了。法律援助律师也为能够圆满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达成她的诉求而感到欣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纠纷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许多遭受家暴的妇女没有勇气反抗,反而纵容助长了暴力。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援助提醒您,要向家暴勇敢说不,不幸遭遇家暴时,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当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长达6个月的限制禁止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作者:王警周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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