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如果你看过看过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等一些打官司方面的电影的话,一定会对剧中的方唐镜、宋世杰及陈梦吉等角色印象深刻,他们正是中国古代的“讼师”,有时也称为“状师”,是近代律师的前身。究竟古代律师,传统讼师是怎么出现的?过去讼师这个行业在大家的印象中负评居多,在这样充满负评的价值思维里,为何讼师职业可以历久不衰?

帮助人民诉讼的“律师”总是写出符合政府胃口的文章。在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律师的专业协助下,政府需要受理的诉讼数量将继续增加,官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那么,官员们会想出什么办法来遏制这种现象呢?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一、古代讼师的出现

讼师出现的必然性

为了解决层出不穷的诉讼案件,古代政府不仅设置了“限责”、“不滥用职权”的门槛,而且开始利用政府强大的话语权来诋毁古代律师。

之所以要败坏古代律师的名誉,是因为官员们认为,只要没有古代律师的帮助,怕打官司的人就不会滥用官司,官司没有解决的情况肯定可以改善;而且,既然古代律师处于帮助的地位别人去起诉,只要不打官司,古代律师就不会赚钱,古代律师自然会鼓励人们勇于打官司。可见,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将民众“健康诉讼”现象归咎于古代律师的“选词和打官司”。因此,一些新官员上任后会立即向民众发出通知,建议当地古代律师不要提起诉讼。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当然,除了把古代律师作为工作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外,官员们还认为,古代律师的协助将把国家拖入由古代律师主导的纠纷解决模式。诉讼救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统治者行使法律的专利权。在旧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官员眼中,诉讼的存在是一种犯罪,尤其是那些声誉和水平都很高的人,无疑会给司法带来威胁,这是专制统治者无法容忍的。

其次,官方判断的依据不仅是国家法律,还有伦理道德。国家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任何人都不能质疑。至于伦理,这也是统治阶级试图坚持的教条,因此,如果法官对判决有疑问,一般会被认为是对先哲们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和五项永久原则”的挑战,而这是政府不允许的。

政府甚至立法严惩古代律师的行为,因为他们总是被正统的制度所禁止。教唆人民打官司,带人出庭的,移送军队以及任何出版书籍出售以教授诉讼的人都将被判刑。

政府对诉讼古代律师的深恶痛绝,故意把他们描绘成“贪图利益”,并试图在公众心目中与他们打成逐利者和蝎子。有关负责人强调,诉讼司的诉讼不是为了免费服务,而是为了牟利。诉讼人不仅唆使人民提起诉讼,从中牟利,甚至在双方想和解的时候,仍然千方百计阻挠。在长期的渲染中,古代律师贪财贪利的形象将深入人们的内心,成为通俗小说批评的对象。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事实上,“教唆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古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官员未能为古代律师提供一个顺畅的诉讼渠道。但如果古代律师不教育公众夸大案情,人民诉讼文书甚至没有机会以“不滥用职权”为标准接受。

如何解释古代律师的贪婪利益?事实上,古代律师要求的诉讼材料,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古代律师的衣食住行的材料,另一部分是古代律师为尽快推进审判或者拖延审判而支付给小官谈判的费用。

但是,因为你会贿赂小官小仆,对方肯定也会这样做,结果是贿赂不断增加。行贿在律师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可能永远不得而知,但小官小仆实际获得的钱,不应转移给律师,以承担“怕诉讼、怕欺诈”的美誉。

值得商榷的是,健康诉讼现象的产生,源于古代律师为诉讼选择话语,因为根据古代律师的许多秘籍,聪明的古代律师永远不会提起健康诉讼。他们经常采取预防措施,预见诉讼的后果,以劝人们不要轻易卷入诉讼。这些律师经常在密文中反复叮嘱人们,不要勇敢而轻易地起诉,遇到困难时要冷静耐心,先用尽其他救济办法,不得已才起诉,否则会造成伤害。因此,让古代律师背上“选词打官司”的名号是不公平的。

或许我们可以说,“贪心诉讼人”的形象塑造,是一种“话语资源”,与当时广泛存在的“健康诉讼”理论一样,用来弥补当时司法制度的合法性。

用官代书取代律师的日子

无论是在立法上严惩人民诉讼,在观念上诋毁人民诉讼,还是在政策上提倡非诉讼,都不可能彻底消除人民诉讼的需要。但如果我们不长期处理人民的冤屈,无疑会动摇皇帝的统治基础。因此,清朝政府创设了专门的行业——“官代”,希望能满足人民的诉讼需求。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所谓公函,是指为州、县衙门人民撰写诉讼文书的人。政府甚至规定,加盖公函印章的书面声明将被接受。无论古代律师对争议或案件有何意见,都只能通过委托书提交,官员们还希望消除古代律师的“健康诉讼”行为。

官员们可能会认为,官方代理人完全可以取代可恨的诉讼古代律师。然而,官方委托书只写古代律师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只是对语言稍有了解的人。一个稍微懂一点语言的人,怎么能把人民群众直截了当的事实摆在县官的面前,让县官接受呢?

据档案馆近3000份民事刑事诉状统计,只有1%的诉状是由公文独立撰写的,80%以上的诉状是根据古代律师提交的草稿或草稿由公文撰写的。从这个角度看,诉状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如果诉状只是抄袭,质量低劣,接受诉状的机会将会降低。

尽管部分公文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但已加盖政府公章,并已记入政府登记册,他们不能像古代律师那样自由地逃避法律的追求,也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否则,将受到政府的严惩。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清代官书中许多简单朴素的诉状,造成“太多不可忽视”和“太多不为读者所烦”,使原告和被告都清楚地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但为了打赢官司,他们仍然非常依赖律师提出他们的辩护。即使政府推出了代写答辩状的公务,也不能严重打击诉讼职业的生存。

二、伴随帝国主义传入中国的近代律师制度

讼师业究竟是怎么消失的?

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在清朝获得了“治外法权”,在租地设立了联合审判处,外国律师开始出现,诉讼古代律师逐渐消失。为了废除这些国家的治外法权,清政府迫切希望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然而,律师制度自建立以来就面临着诸多困难。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清末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只有接受西方新法律教育并顺利取得文凭的毕业生,才能申请以律师身份参加司法审判。清朝的崩溃太快了,法律没有更新,北方政府仍然大量使用清朝的法律。在西方接受过新法律教育的新贵们可能熟悉最新的法律思想,但不善于运用旧法律。在这样的知识结构中,律师实际上比研究新法律体系的律师更适合司法情况。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另外,在朝代更迭的情况下,政府没有时间更换所有的官员,所以大部分的司法官员也是清朝的老官员。这些清朝的老官吏都是当地检察官的老熟人,所以当地检察官一开始就具有优势。

而由于律师人数太少,供不应求,绝大多数律师都集中在几个大城市,只有少数律师在一些较小的城镇,更不用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了。相反,城乡各地都有诉讼人,他们仍然掌握着大量的诉讼事务。这些都使得中国律师在起步阶段很难成为律师,导致了旧制度教育下的律师与新制度教育下的律师长期共存。

讼师拉警报?律师荣登法律新贵

律师制度开始被接受并逐步普及,主要与当时律师的形象转变有关。当时,报纸杂志频繁塑造律师的正面形象,晚清维新派也高度赞扬了律师制度。此外,华侨翻译作品也逐渐回归中国。当商人卷入诉讼时,他们接受外国律师的服务。长期以来,中国人对律师制度的认识逐渐发生变化,越来越能够接受律师制度。

民国新法上路后,旧制度的古代律师对改革后的新法不熟悉,法律原则不明确。只要遇到复杂的案件,他们就无所适从,另一个更致命的缺陷是,由于律师没有执照,他们不能代表客户出现或访问文件,他的活动范围极窄,处境特别困难。

北洋后期,特别是南京政府成立后,涌现出一大批法律、政治专业的毕业生,他们大多是律师,逐渐占据了诉讼人的地位,司法界也逐渐引进新人,使老诉讼人陷入了孤立和尴尬的境地。

古代也有律师?从古代“讼师”到现代“律师”的律政简史

相反,司法领域的新贵,从院长到法官、检察官,再到法官、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员,都是在学习地方法律制度的科学背景下产生的。他们和律师的关系不一样。他们不是同学、老师和朋友。他们之间的信任和沟通更加直接。律师的经验、知识和人脉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老律师与新时代律师的竞争中,传统律师处于劣势,并逐渐消失,近代律师已经完全取代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业。

人民的诉讼权利始终是律师最在乎的事

在传统社会,法律服务的滥用和中国官方话语权的影响,使得“诉讼教师”一词的负面意义根深蒂固,其影响犹如幽灵。因此,在我国新律师职业诞生之际,人们往往将律师形象贴上如此丑化妖魔化的标签,进而对律师制度和律师地位产生误解和排斥。这种负面影响在民国律师制度建立后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近代乃至当代律师的地位和地位。

总结

不得不说,虽然有一些不良的诉讼人和律师,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谋取利益,扰乱民心,扰乱社会稳定,但我们不应抹杀诉讼人和律师自古以来保护人民权利的努力。毕竟,人民的诉讼权利是他们最关心的。

参考文献:

《清史》

《清末刑事民事诉讼法》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4 15:20
下一篇 2024-04-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