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民事代理合同中,能否约定按照时间长短来收取费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标的额比例计算律师费的同时,又约定比照预定期限提前或推迟情况下“奖励或扣减”相应的律师费,即以“诉讼周期的长短”调整律师费。

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风险代理,故律师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务后,依据标的额按比例计算的金额即是其应取得的报酬。

律师为取得报酬所付出的努力,即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选择最为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诉讼策略。其中必然包括尽最大努力,采取合法的措施促进诉讼进程。

但根据该争议条款的约定,如果代理人因诉讼周期短而取得了额外的报酬,则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明显属于违规收费。

另一方面,在诉讼中,存在着诸多影响进程的因素,如送达、补充证据、调解、司法鉴定程序等等。诉讼周期的长短不由律师代理行为决定,与律师履职情况也并无直接关联。除非律师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诉讼周期明显拖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否则因不可归责于律师的因素扣除其应得的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则,也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为重要的是,该条款的约定时刻刺激着代理律师,诱导其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使用威胁、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职业风险,甚至违规违法风险,形成极为负面的价值导向。

综上,按“诉讼周期的长短”计算律师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院对于相关条款不予适用。

案例来源:(2019)苏05民终10931号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26 07:50
下一篇 2023-12-26 08:4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