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刑辩律师风险防控之三

在“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之二)”篇里,我论述了“被告人阅卷”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即:绝大部分法院、绝大部分看守所都不同意被告人阅卷,但少部分法院、看守所允许被告人阅卷。目前各类法律法规或律协的自律性文件中,均没有禁止被告人阅卷。

接下来,我来讨论一下,在理论上,为什么被告人应当享有与律师相同的阅卷权。

三、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理由

刑事卷宗必须要给被告人全部查阅。——否则就是强盗逻辑:我指控你犯罪,但是不给你看证据。你有钱请优秀负责任的律师你就能得到比较充分的辩护,你要没钱请优秀负责任的律师,你就活该倒霉,指控你什么就是什么。——这还有一丝丝的现代法治思维吗?

再者,“刑事律师全覆盖”是近几年来的刑事政策(我不清楚是否在全国普及了),——如果当事人不请律师呢?那当事人就不允许看卷吗?!到了法庭上,仅凭公诉人简单的一份一份的出示证据,就要被告人当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这怎么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呢?

2021年3月,就这个问题,我与前律师李金星(伍雷)聊起这个问题,他说:

“律师辩护权本身就来自于当事人。律师的所有权利,包括取证权利,都来自于被告人。只是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他没有能力去取证、阅卷,所以国家设立这么一个制度,律师帮他辩护,但是你不能因此剥夺他的阅卷和取证权利。而且取证权和阅卷权是紧密相连的。取证权是基于阅卷权的,如果他不阅卷,他根本就无法告诉你我还有个什么证据,你去替我取证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人可以和被告人核实证据,核实证据必须核对原件,当事人要看笔录是不是当时的笔迹,我怎么转述?

“至于‘案卷保密’,更是无稽之谈。庭审笔录、侦查笔录是不是案卷?侦查笔录、庭审笔录都需要被告人签字,不能看?

“如果有人说‘法律上没有规定说被告人可以阅卷’,那么,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告人可以喘气、可以吃饭,对吧?”

实际上,刑辩专家们对此亦有过诸多讨论,只是传播仍然有限。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第176-182页,陈、田二位刑辩专业人士进行了讨论。该二人的结论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告人享有阅卷权。

二位专家讨论的非常到位充分,我干脆就直接抄吧。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可以买一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这本书非常好!对刑事实务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真诚的探讨。在此给这本书打个广告。我是买过很多本,送给刑辩同仁朋友的。

田文昌先生先是总结了反对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的观点:

反对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的声音也不小。

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第一,被告人一看卷,就有可能改变口供。……第三,尽管阅卷权来源于辩护权,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但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并不是什么权利都可以亲自行使的,比如,没有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就无权阅卷。这在辩护理论上称之为律师的固有权和传来权。”

随后,田文昌表示:“我认为应该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现我将其所有观点,一并列出(序号我有变动和归纳,但观点均抄自书中):

“其一,如果控方证据扎实,有助于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以争取从宽处罚;

“其二,在核对证据的过程中,有利于及早发现控方证据中的重大缺陷,便于律师及时向控方指出,这样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可以减少控方的指控失误;

“其三,有利于庭审活动有序、连贯、高效进行。在庭前不知悉案卷内容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坚持要求对控方证据当庭一一进行查阅、核对、辨认,不仅会导致庭审的混乱和中断,严重影响庭审的效率,甚至会使整个庭审活动陷于停滞状态。这种案例实践中已经发生过很多;

“其四,阅卷权是被告人知情权和质证权的保障。一个案子的案卷往往多达几十本、几百本,尤其是在经济犯罪中,经常会有大量的账目、单据和数字需要计算、核对……对于如此复杂的问题,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被告人来说,又如何能在毫无准备的前提下,当庭进行有效的质证呢?……如果被告方没有质证权,就意味着单方指控也可以入罪,则无异于缺席审判。

“其五,在欧盟国家,立法或判例均有规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检察官处获得案卷材料的副本;在有律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律师处获得案卷材料的副本;

“其六,指控证据迟早都是要向被告公开并接受其质证的,影响被告翻供的只是证据内容本身而不在于时间的早晚,如果以担心被告翻供为由而对其封锁证据,那只能解释为对被告搞突然袭击,这是对被告辩护权的侵犯;

“其七,经得起检验的指控证据不会受被告翻供的影响,且口供并非定案的主要依据;

“其八,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阅卷,被告人最多也只能在此阶段了解案卷内容,而此时侦查活动已告结束,证据已经固定;

“其九,担心律师以泄露证据内容的方式帮助或教唆被告人与证人串供,毫无理由;因为在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了解案情的人都有这样的机会和嫌疑,如果以此为由对被告人封锁证据,无异于因噎废食;

“其十,很多证据材料无法通过口头告知来核实,比如账目、图表、签字等问题。尤其是原始票据,必须让被告人亲自查阅方可。”

田文昌大律师的上述意见,条分缕析、全面客观,有理有据。有谁还想要反驳吗?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一书首次出版在2013年6月,至今已九年有余。刑诉界对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如何行使阅卷权方面,至今仍有人提出异议,让人不得不感慨刑诉界发展之慢吞吞。不过这也正常——正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自由,涉及到公检法这一国家机器最基本的控制权,刑诉界的理论进步,每一步都很谨小慎微;不过总体来看,一直在向现代法治的目标进步。

四、被告人阅卷权难题:看守所限制

理论上既然已厘清,转头再讨论实践问题。

实践是:

(1)看守所方面的限制:在法院开庭前,如果没有法官的同意,看守所几乎不会允许被告人接收案卷。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文件,都被认为是“违规”。——甚至我听闻,在北方某看守所,律师将家属写的“家人都好、孩子怎么怎么样”之类的纸片,在转达给嫌疑人后,遗失在了看守所,随后就受到司法局或律协的处分。——我听到这个事情后,非常震惊。

所以,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转交任何材料,都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有时嫌疑人/被告人涉及一些跟刑事案件毫无关系的一些民事合同或民事诉讼需要签字,律师都得小心翼翼的征求看守所警官同意后才敢交与其签字;有的看守所警官或者保守或者心情不高兴,直接就给拒了。

(2)检、法两方面的限制:在开庭前,就阅卷权问题找检法两家协调的话,在大多数地方,检察官和法官都会推脱“你找看守所去,我不管。”

所以,诸多优秀的刑辩前辈、同仁们,为了让被告人更好的进行自我辩护,就在开庭时,让被告人逐份详阅每份证据。——法官当然不会一开始就同意,——所以,往往是一些极为优秀的律师,经过不懈地努力、据理力争后,法官无可反驳,才会同意被告人在法庭上逐份阅读证据。

2019年,在唐山中院开庭的朱志明(原河北省沧州市政协副主席,此前担任过河间市市长、市委书记)受贿案中,周泽律师、王兴律师担任朱志明辩护律师,开庭超过40天。原因之一即是:

“被告人庭审中阅卷占用时间。由于案卷特别多,公诉方宣读完指控证据后,朱志明表示记不住,合议庭遂采取当庭阅卷的方式。朱志明一边仔细看卷,一边做笔记。此举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据了解,在秦皇岛中院审理的冯耀武案,起初也是在开庭期间让冯耀武阅卷,后来则采取庭前会议模式让其阅卷做笔记。

“值得注意的是,两案合议庭并不是一开始就同意被告人仔细阅卷,此权利全系被告人和辩护人争取而来。”

(引自《“30天+”:职务犯罪案庭审“史上最长”纪录诞生记》一文)

首先,在此向周泽、王兴二位律师致敬。他们为“被告人阅卷权”行使更进一步趟开了路子。如果庭前不允许被告人在看守所阅卷,那么,律师们将都不得不采取周泽、王兴他们的这种方式,由被告人当庭阅卷,如此一来,所有的司法成本,将不得不转嫁给检察院和法院:动辄开庭三五十天,看检察院和法院结案率怎么办?

我在包头的案件,因案情重大,卷宗达400本,28名被告人,如果真要当庭查阅卷宗,案子得审半年。

不过,话说回来,又有多少刑辩律师会这样认真尽责,选择去开个三五十天的庭呢?尽管这几年“扫黑除恶”,开庭半月以上已很常见,但这往往并非因“让被告人逐份查阅案卷”所致,而是因为被告人人数众多、本身证据材料就多达几百本的缘故。

另外,还有一个更严肃的问题:有些法官竟然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不能看证据”!——2021年七月份,我和一众刑辩律师们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为一个很受关注的案件辩护。在庭审中,忘了是我还是仝宗锦老师,我们让被告人当庭详细阅读一份证据,请法警交给被告人,被某法官断喝制止,该法官称“被告人不能看证据”,——我和仝宗锦老师当场就进行了反驳,直接引起了一场辩审冲突。该法官是该院的刑庭庭长,竟然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不能看证据”,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我想,持这种观点的法官,绝对不在少数。这也是我认为要花力气讨论这个问题的必要性所在。

就此案卷问题,我谨发表上述意见(而且大多还是抄的),算是稍稍深入厘清一下这个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注:上篇发表后,多位刑辩律师在一些专业刑辩律师的微信群里进行了讨论。我将稍后归纳总结一下。总之,在我的职业生涯里,我将努力推动被告人阅卷权问题,既不枉律师职业生涯,也不枉被投诉一场。我也将努力采访一些刑诉法的专家学者们。有请各位同仁一起探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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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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