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顾交通事故全程处理手册(2019年第一版)

交法顾交通事故全程处理手册(2019年第一版)

第一阶段:现场处置

一、报警

⊙ 无人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依法可以不报警自行协商处理,但无法协商的除外

⊙ 如机动车涉及保险理赔,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交警快速处理通道或者报警处理

⊙ 有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立即报警,如果肇事方或其他人未报警,而受害人因伤无法报警,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二、现场处置

⊙ 保护现场

⊙ 固定和形成事故现场的证据

⊙ 收集相关证据

⊙ 配合交警现场调查、提供证据线索

三、现场证据

⊙ 现场车辆、人员、刹车痕迹、散落/遗留物、指示标示物

⊙ 行车记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 目击证人

⊙ 对方认可的书面记录

⊙ 注意收集、固定车辆位置、刹车痕迹等肇事方违法/过错的现场证据

⊙ 其他任何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阶段:抢救治疗

一、抢救费用获取

⊙ 直接或者通过交警通知交强险公司支付

⊙ 请求交警通知救助基金垫付

⊙ 直接要求肇事方垫付

⊙ 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通道快速执行肇事方财产

⊙ 后续可能继续产生治疗费的,可以待医疗终结后一起计算,也可以先获取前期赔偿,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起诉到法院要求另行赔偿。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二、医疗费用证据

⊙ 医疗费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医治相关的费用

⊙ 医疗费证据:收款凭证/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X 光CT胶片等材料

⊙ 医疗费合理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医疗保险标准

⊙ 医疗费除外范围:与事故无关的医疗费、擅自购买的药品费、已从保险/单位/社保等获赔的费用、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016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2016版)》的通知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 光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2)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

(3)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

(4)已从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赔偿的费用;

(5)其他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项目。

治疗过程中对原有疾病难以区别的,医疗费按比例协商确定。

2009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法医临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例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例 430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例 70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例 8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90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例 6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同上

三、与治疗相关的活动产生的费用

⊙受害人就医/转院本人及陪护人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费,注意做好记录、收集票据,精确计算请前往「交法顾-专业计算器」进行。

四、伤残评定

(一)初步判断是否可能构成伤残

⊙咨询所在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

⊙前往「交法顾-伤残评定助理」进行评估

(二)选择伤残评定时机

⊙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阶段性终结

⊙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过早鉴定可能等级较低,建议并发症或后遗症确定后再做鉴定

⊙损伤不会导致并发症或后遗症的,建议尽快鉴定,避免日久伤残级别降低

⊙损伤可能需要做二次手术的,建议在一次手术后鉴定,避免二次手术后不能评残或者等级较低

⊙单方鉴定可能不被对方认可的,可以选择诉讼时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三)选择合适伤残评定机构

⊙选择当地司法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

⊙多家对比选择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机构

⊙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注意审查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习惯

⊙就近选择原则,避免重新鉴定、出庭质证的不便

(四)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般在700元左右

⊙伤残鉴定费用可以主张肇事方赔偿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009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法医临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例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例 430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例 70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例 8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90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例 6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同上

第三阶段:事故认定

一、事故调查流程

⊙ 审查交警事故调查14个步骤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发现瑕疵可能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及时要求交警补正

⊙ 指导己方当事人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包括提供证件、证据及证据线索、如实描述事故、如实回答询问、指示现场痕迹/物品等

⊙ 提示当事人隐瞒/伪造/变造/破坏事故现场,不积极收集/提供证据/线索的,不认真核对笔录等文件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

⊙ 具体请前往「交法顾-现场顾问」参考。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二、事故认定流程

⊙ 事故认定出具的流程为事故调查→办案交警出具报告→领导审查→重大疑难/死亡案件集体讨论→出具《事故认定书》

⊙ 事故认定书最快10日内、最迟一般在40日内出具,逃逸案件除外

⊙ 为确保事故认定的公证性,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及证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交警部门。案件重大的,可以会同有关专家讨论后出具意见书

三、审查事故认定书

⊙ 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相关文件的规定

⊙ 从事故认定书的基本情况、经过描述、证据、成因、责任划分来分析其合法、合理性

⊙ 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认定分析存在瑕疵,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应当提示当事人申请复核

⊙ 具体请前往「交法顾-责任认定」进行参考。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审批。

四、申请复核

⊙ 应当在3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 复核申请书应当写明复核请求、事实理由、证据,证据收集时间不足的,应当在提交申请书时予以说明并继续收集,具体请前往「交法顾-复核申请书」进行

⊙ 复核期限为30日,流程为当事人申请/交警内部提起→复核委员会→听证→出具复核结论

⊙ 律师应当当事人有权提出复核听证,通过听证查明事实、辨明是非,充分保障己方当事人的权益

⊙ 事故认定书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证据,经过复核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搜集证据在诉讼中否定它,但证据必须充足且足以否定既有的事故认定结论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五、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问题

⊙ 交警依法扣留的事故车辆及其他物品可以在鉴定完毕后5日内领取

⊙ 交警依法不能扣留与交通事故调查无关的物品

⊙ 事故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处理事故时,应当形成、保存好因交通、住宿、伙食产生的费用凭证、发票

⊙ 车辆及其他财物维修产生的费用应当开具发票、或者通过鉴定确定贬值程度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阶段:协商赔偿

一、确定赔偿对象及赔偿项目

受害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被扶养人、陪护人,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友以及处理丧事的亲属,赔偿项目最高可达19项,您可前往「交法顾-交通事故赔偿手册」获取更详尽的内容。

二、进行相关的鉴定评估

(一)以下项目如果对方不予认可,一般需要通过评估鉴定:

⊙ 伤残评定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 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

⊙ 后续治疗费鉴定

⊙ 康复费鉴定

⊙ 整容费鉴定

⊙ 其他评估鉴定项目

(二)以下财产损失如果无法通过发票、合理推算等方式确定的,则需进行相应的评估鉴定

⊙ 车辆维修费

⊙ 车辆施救费

⊙ 车载物品损失

⊙ 车辆重置费用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非经营行车辆代替性交通费

⊙ 其他财产损失

三、计算赔偿数额

(一)精确计算需要收集的信息

⊙ 已出具事故认定书

⊙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赔偿义务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 受害人死亡日期

⊙ 治疗终结或阶段性终结,有医疗机构收款凭证

⊙ 确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的人数、出生日期、户口类型、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 确定受害人住院期间

⊙ 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住院及出院后护理期间

⊙ 确定护理人员的佣金,亲友护理的确定收入或行业情况

⊙ 确定误工对象及其收入或行业情况、误工原因、误工期间

⊙ 确定交通费发生的对象、时间、原因、金额

⊙ 确定住宿人员、间数、时间、原因、金额

⊙ 确定伙食人员、天数、原因、金额

⊙ 财产损失有评估结论或可数额可证明

⊙ 其他赔偿有收款凭证/发票

⊙ 查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情况

(二)赔偿标准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以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单列市/经济特区为单位,由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年初公布一次,部分省市直接根据统计数据制作明确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年中进行公布。

交法顾实时同步更新这些数据,具体请前往「交法顾-事故处理助理」进行查阅。

交法顾特别提示,充分研究人损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案件往往涉及适用多个省市的赔偿标准,最多可能涉及7个,因此,最大化的赔偿必须通过复杂的对比运算后才能获得,如果不是炉火纯青的办案人员非常容易出错,因此交法顾建议您通过「交法顾-交通事故专业计算器」运算后再进行人工核对,确保最大化当事人的权益。

(三)精确计算

「交法顾-交通事故专业计算器」可以根据不同人身损害情况、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精确计算19大赔偿项目,并充分挖掘所有法律策略智能运算最高可能获取的赔偿数额,出具专业级的《交通事故赔偿分析报告》,指引律师最优、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具体请点击前往「交法顾-交通事故专业计算器」操作。

(四)交强险赔偿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五)商业三者险赔偿

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协商/调解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省时省力,受害方不了解法律,又比较急于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铁公鸡,赔偿条件非常严苛,肇事方也希望少赔,如果受害方没有专业人士指导,很容易被”忽悠“而放弃一些权利或者得到较少的赔偿,死亡伤残有时可以达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二)交警调解

⊙ 双方一致同意申请

⊙ 事故认定后10日内或人民调解终止3日内

⊙ 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没有异议

交警调解带有官方行政色彩,但基于其同时又是责任认定者、事故处理者等原因,有时会带有一定的的偏向性,当事人如果没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可能无法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一种居中调和的社会组织,调解员并非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士,因此其并不能代替当事人完全、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只相当于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如受害方希望快速、高效处理事故,获得赔偿,受害方律师可以参考以下几个要点开展工作:

⊙ 最大化计算受害方应得赔偿数额,列明计算公式、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 对于把握不是很大的数额,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建议当事人适当让步

⊙ 告知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诉讼风险以及最终执行钱款到位的风险,实践中风险系数一般以总额的30%为中间值,结合案件的证据充分性、主张合理性予以具体调整。

(四)形成协议

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律师应当尽快起草一份赔偿协议,将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意向落地,同时又能保护好己方当事人的权益。

交法顾提示,交通事故的赔偿协议并非想象中的简单,作为受害方/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 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处理

⊙ 后期病情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 赔偿款支付方式选择不能一次付清的应当提供担保、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

⊙ 双方以高于正常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明确肇事方已经知晓并鉴于肇事方的经济能力及人道关怀自愿支付较高赔偿数额

⊙ 赔偿协议附件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赔偿清单

更多请前往「交法顾-赔偿协议」进行操作。

第五阶段:法院诉讼

一、诉讼成本

⊙ 案件受理费:请前往「交法顾-诉讼费计算器」进行评估

⊙ 财产保全费:最高5000元

⊙ 财产保全保险:费率一般在4‰左右

⊙ 评估鉴定费

⊙ 律师费:约赔偿总额的3~5%

二、诉讼时间

⊙ 简易程序3个月

⊙ 评估鉴定1~3个月

⊙ 普通程序一审6个月

⊙ 二审3个月

⊙申请执行6个月以内

从起诉到判决生效到执行,最快4月,慢则可能2年左右

三、诉讼时机

交法顾提示,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标准的,而根据我国每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赔偿标准每年都会增加7%左右,因此,受害方来说,在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三年的前提下越迟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能可能越高。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诉讼管辖

⊙ 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选择的受诉法院包括:事故发生地、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 受害方律师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结合诉讼便利性选择管辖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确定被告

尽可能的将所有相关方列为被告,是受害方保障赔偿权益的重要方法:

⊙ 查明肇事方驾驶员与车主是否同一人

⊙ 查明车辆或该车交通运输行为的实际控制人

⊙ 将肇事方驾驶员的配偶列为被告

⊙ 将车主、实际控制人、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列为被告

六、诉讼流程

(一)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 财产保全可在诉前、诉中申请进行

⊙ 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实践中可以购买保险进行,费率一般在4‰左右,数额越大费率越低

⊙ 财产保全需要交纳申请费,最高5000元。

律师应当建议受害方尽量保全对方财产,避免胜诉后无法执行。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搜集证据材料

⊙ 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如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案卷

⊙ 诉讼主体材料,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多人之间的关系材料

⊙ 费用发生的证据

⊙ 评估鉴定证据

⊙ 适用的赔偿标准

⊙ 计算赔偿数额的相关证据

⊙ 交通事故各方过错责任的证据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起草起诉状

具体请前往「交法顾-起诉状」操作。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提起诉讼

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评估鉴定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六)开庭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判决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八)上诉

⊙ 上诉状应当针对性的提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地方,并15日内提起上诉

⊙ 二审按一审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

⊙ 二审审理时限为三个月

⊙ 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约20%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七、诉讼风险

(一)诉讼费缴纳及承担

⊙ 案件受理费

⊙ 保全申请费

⊙ 符合条件的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 费用由原告先承担,对方败诉后由对方承担

(二)诉讼主体不当

⊙ 原告应当包括全部赔偿权利人

⊙ 被告应当包括驾驶人、车主、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等相关方

(三)诉讼管辖不当

⊙ 受诉法院依法包括事故发生地、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 结合最大化计算赔偿数额、诉讼便利性选择管辖

(四)评估鉴定风险

⊙ 评估鉴定一般需要30天左右

⊙ 评估鉴定的结果不一定符合预期

(五)被告下落不明风险

⊙ 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前和判决后两次送达,每次60日

⊙ 下落不明可能难以履行判决

(六)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 诉讼请求不完整视为弃权

⊙ 诉讼请求不恰当可能得不到支持

⊙ 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可能不予审理

(七)证据风险

⊙ 不能举证的事实可能不被认定

⊙ 举证不能充分证明主张的可能得不到支持

⊙ 逾期举证可能不被采纳

⊙ 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可能被视为没有证据

(八)执行风险

⊙ 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可能无法执行

⊙ 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八、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如果能穷尽以下法律手段,执行的成功率一般可达到90%:

⊙ 追加肇事驾驶员配偶为被执行对象

⊙ 申请法院将通过网络在不动产、工商、银行等系统上对肇事方名下所有财产进行查控

⊙ 查封、冻结、执行肇事方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

⊙ 请求法院限制肇事方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高铁一等座以上、飞机、高档酒店、儿女贵族学校

⊙ 请求法院将肇事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公共媒体上进行报道

⊙ 申请执行后,肇事方名下任何时候有财产,受害人都可以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八阶段:后续处理

一、赔偿期限

⊙ 原定的护理期限、残疾辅助器具年限、残疾赔偿年限期满后,受害人仍健在的,可以继续请求给付5~10年的赔偿

⊙ 被扶养人原定的生活费赔偿年限期满后,被扶养人仍健在的,可以继续请求给付5~10年的赔偿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赔偿协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一方可以隐瞒、欺诈或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赔偿数额过低/过高或者赔偿项目不全等,存在另一方事后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1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继续执行

受害方申请执行后,肇事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赔偿的,受害方可在发现肇事方有财产的时候随时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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