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之四十七: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译文:使人民吃到香甜的食物,穿着漂亮的服饰,住在安逸舒适的住宅里,对他们的习俗感到满意。邻国之间互相望得见,鸡犬声都可以听得见,而人民直到老死也不相往来。
这是老子的治民之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暂不论。
继续解读第七十条,这是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修改而成的。
1、民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提出和收集的规定
我们看看法律即可,解读起来就啰嗦了。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以及民事法司法解释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至于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理解与适用讲到了,作为提升功底和拓宽视野,各位可以看看。
2、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一款主要说的法院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至于说通知书的格式,本律师今年还没有见到过,估计各地法院在统一制作之中。不管各地法院的标准版本如何,你一定在格式里面有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这个要求基本上把证人的应当何为,不应当何为写清楚了,同时告知了时间地点。作为律师,还是要对证人进行一定的辅导和普法,这是律师的一项工作。虽然我们不能教证人做伪证,但是一定要防止证人被对方或者法官带进沟里。所以,在辅导的时候除了告知法律规定外,对对方和法院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有预判并适当演练。对己方的提问也要做沟通和演练。有些证人从没有上过庭,加上心理素质差,作证时很慌张,有的证人自以为是滔滔不绝,也要纠正。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是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但是法院也有适当的掌控权,立法在这里做了平衡,本质意思就是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问题来了,怎样判断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呢?这个还是要看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也就是案由及其支撑案由的事实。其实认知不同,会有不同的理解,赵律师认为,律师还是要争取证人出庭,同不同意律师也要在申请书里写清楚,也许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理解,认为与待证事实有关呢?另外,法院开始不同意,律师也可以耐心沟通,如果法官认知有遗漏,专业的沟通和说服也极有可能改变法官的看法,从而准许之。
七十条,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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