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对于案件的裁判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纷止争起到关键作用的司法鉴定,鉴定本身却往往成为案件中新增的争议焦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还是鉴定规则不够明晰所致。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诉鉴定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鉴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中的若干问题作出的专门解释。今天我们就来对比一下该规定与现行规定的异同。

一、鉴定申请的审查

现行法律规定

《民诉鉴定规定》

《民诉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证据规则》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解读:

1、《民诉鉴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必要性审查,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恶意申请司法鉴定,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民诉鉴定规定》排除了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等九种情形。

2、进一步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为“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责任划分问题”。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之一,本来是用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然而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这一根本属性被错误地认知,只要涉及专业问题就委托鉴定,并未区分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责任划分问题,一概委托鉴定,甚至出现“以鉴代审”(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裁判)的错误做法。据此,鉴定机构不能对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责任划分问题作出鉴定,只能对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3、在委托鉴定之前,人民法院还应当对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技术和方法不具备科学性、可靠性,也不能委托鉴定。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人类的认知范围是有限的,这决定了不是所有专门性问题都能够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查明。然而实践中,少数鉴定机构对于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事项照单全收,根本不顾及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具备充分的科学性,也不顾及自身是否具备鉴定所需的各项条件。据此,对于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技术和方法不具备科学性、可靠性,则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鉴定材料的提交

现行法律规定

《民诉鉴定规定》

《证据规则》34.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解读:

1、程序上,重申了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材料,既是鉴定的根据,也是案件的证据,因此,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鉴定材料的认证权力属于司法机关,而非鉴定机构。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首先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可以作为鉴定材料的,人民法院才能将该材料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取

现行法律规定

《民诉鉴定规定》

《民诉解释》121.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解读:

1、进一步明确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事项:鉴定资质、执业范围、资质有效期等事项。

2、在鉴定机构的选取方式方面,增加了协商一致选取方式的例外情形: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3、明确了鉴定机构需要提交的程序性文件: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四、鉴定人的审查

现行法律规定

《民诉鉴定规定》

《证据规则》32.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解读:

新增规定了鉴定人审查的具体事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

五、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现行法律规定

《民诉鉴定规定》

《证据规则》36.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证据规则》第40.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解读:

1、《民诉鉴定规定》再次申明,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至于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标准,沿用了《证据规则》第36条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以鉴代审的错误倾向,主要表现为:将本应由人民法院裁判的事项交由鉴定机构处理,或者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审查其委托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而不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错误做法,陷入与《民诉鉴定规定》不符。

2、新增了“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情形:(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3、新增了“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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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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