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还是“重伤”?

“感谢检察官秉公办案,为我伸张正义!他把我的眼睛打瞎了还不承认,我年纪大了,又不懂法律,还好有检察官的帮助,为我讨回一个公道!”年过六旬的赵某握着检察官的手哽咽地说。

“轻伤”还是“重伤”?

2023年10月,石首市检察院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轻伤后果纠正为重伤并提起公诉。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23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用拳头殴打赵某面部,致赵某右眼受伤。经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于2023年5月26日移送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照“两卡三纲”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赵某自述右眼完全失明,但鉴定结论却仅为轻伤。

被害人的陈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客观,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还关系到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若赵某的伤情鉴定是轻伤,则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伤情是重伤,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处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害人自述与鉴定结论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是被害人夸大,还是鉴定结论不准确?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卷宗材料、调取赵某在石首和武汉两地的诊疗记录进行分析,发现多次诊疗记录均显示赵某右侧眼球破裂伤(闭合性),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对光反射减退,晶体混浊,玻璃体及眼底窥不清。经咨询医院相关专家,得知严重的外伤性白内障可能会导致患者失明。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赵某的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可能不准确。

随后,承办检察官在石首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帮助下,与荆州市检察院技术部法医专家取得联系,就困惑处进行沟通请教,并委托法医专家对该案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荆州市检察院技术部审核后认为本案应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综合鉴定。赵某因外伤致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鉴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a之规定,可暂定为轻伤二级;但赵某右眼外伤后无光感,涉及视力功能,可能出现重伤情况,需待伤后3-6个月临床治疗终结后再进行补充鉴定。

2023年6月,石首市院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结果要求侦查机关待赵某的伤情稳定后进行补充鉴定。2023年9月25日,经过医院复查、法医检查确认,司法鉴定中心得出补充鉴定结论:赵某右眼眼球破裂伤闭合性术后右眼无光感,即右眼盲目5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2a之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至此,被害人赵某的伤情鉴定终于有了定论,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避免错案的出现比纠正错案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以来,石首市院在荆州市检察院技术部的支持下,对办理的故意伤害案实行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全覆盖,对2起存在错误的鉴定意见依法进行监督,向侦查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建议,改变了原先的鉴定结果,有效避免了错案发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切实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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