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解纠纷 7天时间原告被告从“双输”到“双赢”

2018-04-28 11:40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高敏

法院巧解纠纷 7天时间原告被告从“双输”到“双赢”

资料图

近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广东某海运公司支付的480余万元履行款,“他们停靠在船厂的3艘船舶的费用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这3艘船也都能开走了,对后续履行我们也很有信心。”王某兴奋地给主审法官打电话。据悉,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7天时间,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因广东某海运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费用,2018年1月17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将该公司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这批案子涉及11艘船舶共14次船舶修理工程,分14件船舶修理合同纠纷起诉,诉请标的从几万元到400余万元不等,立案标的共计1480余万元。从起诉状看,最早的一笔修理费用要追溯到2014年,尚有3艘船舶的修理、码头费用未结算。

考虑到案情复杂,该批系列案件由宁波海事法院常务副院长郑菊红担任主审法官。“案子起诉的时候,被告广东某海运公司还有3艘船舶停靠在原告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船厂,若按照常规流程进行审理,肯定要耗费不少时间,不仅将产生高昂的码头停靠费用,也将对原告船厂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双输’的局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积极促成调解是最佳方案,有利于双方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中,原告透露,其实双方多年来合作关系良好,这次起诉也不是要被告立刻付清欠款,只是希望被告能尽快核清欠款、明确付款期限,早日将3艘船舶驶离船厂码头。而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后也积极到法院进行沟通,称拖欠费用是因为经营困难导致资金紧张,但股东马上会追加投资款,届时就有资金付款,希望尚在原告船厂的3艘船舶能早日完成修理工程后投入运营。“从了解的情况来看,这14个案件具备调解的有利基础。”于是,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到法院面谈,敲定具体细节。

双方虽然对14笔船舶修理费用进行了确定,但对如何计算尚在原告船厂的3艘船舶的码头停靠费用这一问题持有不同意见。主审法官提议双方灵活处理,先协商确定停靠费用标准,届时船舶驶离码头后再根据实际停靠时间计算码头停靠费用。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14个案件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原告同意减让部分码头停靠费用以换取被告尽快支付费用,同时腾出船厂生产空间;被告同意在总债务金额获得减让的前提下,尽快支付欠款并促成3艘船舶完成修理以便尽快投入到渐渐复苏的航运市场。

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签收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分期付款1050余万元,在4月下旬前付清停靠在船厂的3艘船舶的各种费用480余万元,剩余570万元自6月开始每月付款40万元,若未按月支付的则需再承担235万余元的违约金。

“这两年,宁波海事法院结合各类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点,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自助选择调解、和解、协调等解决纠纷方式,有效实现了简案快速调解和审理。”郑菊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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