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某煤碳贸易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就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某煤碳贸易公司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向某商贸公司提供两列(每列约3200吨)煤炭。

某商贸公司付20万元预付款给某煤碳贸易公司,某煤碳贸易公司在合同期内启动列车计划并将3200吨煤运至指定站台后,某商贸公司实际按出轨道衡吨位+铁路大票实际运费结算,双方多退少补24小时内结清余款。

同时,双方约定某煤碳贸易公司如未在合同期内取得火车承运大票,某商贸公司有权取消合同,某煤碳贸易公司需退还某商贸公司各项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向某煤碳贸易公司支付预付款共计402万元。后因某煤碳贸易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亦未退还全部预付款,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煤碳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172万元并承担70.4万元违约金,形成本案诉讼。

以案说法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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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解除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煤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二、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2万元及违约金70.4万元。

本案中,某煤碳贸易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约定违约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免,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诉请,且某商贸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某商贸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

二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综合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某煤碳贸易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

以案说法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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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慎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民商事审判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时,能够秉承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从而推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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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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