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需要注意掌握“要约”的生效时间,全面剖析,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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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需要注意掌握“要约”的生效时间,全面剖析,建议收藏

★★★★订立合同需要注意掌握“要约”的生效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74条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解读:

要约的生效时间

通俗理解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按照法律规定在什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

一、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受要约人知道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内容时生效。

对话方式:也就是通过说话或用通晓的肢体语言传达方式,包括当面对话、语音通话、视频通话、电话通话以及聋哑人之间用手语对话。

二、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也就是不是通过说话以及不是通过通晓的肢体语言进行传达,而是用书面的语言文字比如合同书、确认书、订约函等进行表达,以及用行为进行表示。

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分为三种情形:

1、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在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受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数据电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电报、电传、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

举例说明

案例1:

甲公司发展不断壮大,面对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日益繁多,经管理层商议一致同意,决定招募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对内对外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该事务交由公司总经理王总全权负责。

王总与某律师事务所史某某律师交往多年,深有交情,十分认可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王总就跟史律师电话联系,询问史律师说:史老弟,我们公司正准备招募常年法律顾问,你愿不愿意做?费用嘛,第一年5万元,事情嘛,就通常那些法律服务事项,具体说来就是包括以下这些,你记一下:

(一)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参考意见;

(二)为公司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四)协助草拟、审查或修改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五)参与公司中高层会议,提供咨询意见;

(六)代表或者协助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七)就公司面临或者发生的纠纷进行分析,提供法律建议;

(八)给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讲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就这些,你看怎么样?

史律师思考片刻,就爽快应约,在电话里答复王总说:可以嘛!就这个费用以及包括的服务内容,我没意见。那我们就先合作一年再说。

案例2:

甲公司发展不断壮大,面对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日益繁多,经管理层商议一致同意,决定招募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对内对外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该事务交由公司总经理王总全权负责。

王总与某律师事务所史某某律师交往多年,深有交情,十分认可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王总就跟史律师发微信语音,告知史律师,我们公司正准备招募常年法律顾问,就合作费用和具体服务内容我们都在招募需求里全部列明清楚了,一会儿你给我发个你的邮箱,我就安排人把招募需求发到你邮箱里,你收到后看一下,没有问题的话我们就找个时间把合同签了。史律师收到微信信息,听完了王总的微信语音后,就把自己常用的邮箱发给了王总。王总收到史律师发的邮箱后,立马安排人将甲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招募需求发到了史律师指定的邮箱。

案例3:

甲公司发展不断壮大,面对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日益繁多,经管理层商议一致同意,决定招募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对内对外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该事务交由公司总经理王总全权负责。

王总与某律师事务所史某某律师交往多年,深有交情,十分认可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王总有史律师的QQ号,就先安排人把招募需求发到了史律师该QQ号对应的QQ邮箱,然后王总跟史律师发微信语音,告知史律师,我们公司正准备招募常年法律顾问,第一年合作费用5万元,服务内容就是通常那些法律服务事项,这个在招募需求里都是列明清楚了的,我已经安排人把招募需求发到你的QQ邮箱了,你收到后看一下,没有问题的话我们就找个时间把合同签了。史律师收到微信信息,听完了王总的微信语音后,就特意在手机里下载安装了QQ邮箱APP,以便随时接收邮箱信息。

案例4:

甲公司发展不断壮大,面对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日益繁多,经管理层商议一致同意,决定招募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对内对外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该事务交由公司总经理王总全权负责。

王总与某律师事务所史某某律师交往多年,深有交情,十分认可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王总就跟史律师电话联系,告知史律师,我们公司正准备招募常年法律顾问,第一年合作费用5万元,服务内容就是通常那些法律服务事项,这个在招募需求里都是列明清楚了的,一会儿你给我发个你的邮箱,我就安排人把招募需求发到你邮箱里,这个招募需求自你点击查收的时间生效,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给我们书面答复即可。史律师愉快地回复王总说,好!可以的。一会儿我就把邮箱发到你微信上。王总收到史律师发的邮箱后,立马安排人将甲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招募需求发到了史律师指定的邮箱。甲公司的招募需求发送到史律师邮箱的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下午16时20分20秒,而史律师点击邮件查看下载查看的时间是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时10分10秒。

案例分析:

1、案例1中,王总就是在向史律师以打电话的对话方式发出要约。

(1)王总跟史律师说的,甲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招募需求是否构成要约?

构成要约。该招募需求服务内容具体费用明确,表明经史律师代表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同意,甲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故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要约人:甲公司

请注意!!!

要约人并不是王总!王总只是授权代表甲公司向史律师发出要约。

(3)受要约人:某律师事务所

请注意!!!

受要约人也并不是史律师!史律师也只能是作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人接受甲公司的要约。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据此,案例1中,王总向史律师告知的甲公司需要招募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签订合同主体只能是甲公司和某律师事务所,而不可能是甲公司与史律师,也不可能是王总与史律师,更不可能是王总与某律师事务所。

(4)要约的生效时间

王总代表甲公司发出的招募常年法律顾问的要约,在史律师听到王总在电话里告知该内容时生效。

2、案例2中,王总就是在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采用的是发邮件的数据电文形式

(1)王总跟史律师发的微信消息不构成要约,因为内容不具体不明确。

(2)王总安排人将服务内容价格费用明确的常年法律顾问招募需求通过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史律师指定的邮箱,这里的书面招募需求才构成要约。

(3)要约人为甲公司、受要约人为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分析同上。

(4)要约的生效时间

本案例中,史律师向王总发送指定了邮箱,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就在招募需求文件发送进入到该邮箱时生效。

3、案例3中,王总也是在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采用的也是发邮件的数据电文形式

(1)王总安排人将服务内容价格费用明确的常年法律顾问招募需求通过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史律师的QQ邮箱,这里的书面招募需求构成要约。

(2)要约人为甲公司、受要约人为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分析同上。

(3)要约的生效时间

本案例中,史律师未向王总指定接收招募需求文件的邮箱,但王总知道史律师的QQ号,向史律师该QQ号对应的QQ邮箱发送招募需求,然后王总又通过微信语音将此事告知了史律师。由此,可以推定史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招募需求进入到了其QQ邮箱。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就在史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招募需求文件进入到其QQ邮箱时生效。

4、案例4中,王总也是在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采用的也是发邮件的数据电文形式

(1)王总安排人将服务内容价格费用明确的常年法律顾问招募需求通过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史律师的QQ邮箱,这里的书面招募需求构成要约。

(2)要约人为甲公司、受要约人为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分析同上。

(3)要约的生效时间

本案例中,王总告知了史律师甲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招募需求,决定采用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史律师发出。双方就该招募需求生效的时间作了约定,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就不在是以招募需求文件进入到史律师指定的邮箱时生效了,而是以双方的约定,自史律师点击查收的时间也就是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时10分10秒生效。

史律提示您:

在日常生活、工作、投资和交易过程中,您需要首先注意区分和判断对方跟您发出的是否构成要约,然后您可以将史律举示的上述四个案例举一反三,应用于与您相关的生活、工作、投资或交易中。这样,您就能清楚地知道您发出的要约应该在什么时候生效,或者对方向您发出的要约又应该在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只要受要约人作出了同意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双方即依法成立合同,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此时,要约人就不得任意反悔要约,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人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注意:就缔约过失责任,史律在以后会为您展开详细讲解。敬请持续关注“史律说合同”的专业合同讲解文章。

笔者:史锡刚律师,笔名“史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十年专职律师。专注合同领域,主办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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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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