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辩护。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此外,根据《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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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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