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向公安民政部门调查取证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刑事实施细则》和《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中,《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明确,律师可以依法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

我省共有5494名律师将

切实可行保护执业权利

据介绍,目前我省共有律师5494名、律师事务所462家,2016年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超过8万件,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刑事实施细则》和《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是细化律师的权利并能得到切实可行的保护,与过去出台的一些规定和办法相比更具实操性,如民商事案件和非诉业务中律师调查权的问题,律师呼声最高,细则也是规定最细的,将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权,同时也有助于有关部门遵规行事,让律师在执业受到妨碍、阻扰、侵害等情况时敢报、会报、愿报、及时报、记得报,而报告后,一定会有结果回应。”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说。

明确律师依法可以向

公安等单位调查取证

记者注意到,《刑事实施细则》共有53条,重点内容为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依法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庭审权利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8条。其中,明确了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和律师因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范围。

在《民商事或非诉讼实施细则》中,明确律师依法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房产、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以及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必须将律师在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反诉状、反请求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仲裁答辩书、庭审及代理词中提及的与认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关的观点反映在裁判文书中。

同时,对涉及的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的投诉,依本部门处理相关投诉规定的时限,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律师在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发现细则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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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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