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离婚当儿戏,法典喊你先冷静丨法声昂“杨”㉖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时文怡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离婚。

莫把离婚当儿戏,法典喊你先冷静丨法声昂“杨”㉖

主持人: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时长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何?

律师: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后,到正式受理离婚申请前,法律规定需要经历的一段冷静思考的法定期限。这段时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机会,仔细思考他们的婚姻是否已经要到破裂的程度,以避免因冲动而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要经历“离婚冷静期”?若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律师: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的一致协议,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因此也不会对诉讼离婚的程序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即使一方态度坚决,需要立刻离婚的,登记部门也不可以直接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无法共同到登记部门去办理离婚的,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主持人:男女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还是夫妻关系吗?所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之后的三十天,是没有视同办理完毕离婚登记的,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是处于一个婚姻存续的情况。根据相应的规定,如果有一方或双方撤回离婚申请,视同他们的离婚申请没有发生过,一直要到他们的离婚证办理完毕,夫妻双方的关系才彻底解除。

关于离婚协议,首先我们要明确一般双方是在谈离婚的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要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双方单是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想离婚,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而再次发生离婚诉讼,可推翻这个协议的约定。

“民问律答”

夫妻双方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

一方父母突然离世,

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律师解答:

我们可以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申请了离婚登记,申请尚未满三十日,张某的母亲突然因病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未留遗嘱。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母亲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王某应分得该遗产的一半。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母亲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如何分割,且张某母亲去世时未明确表示遗产留给张某一人,因此张某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来源:上海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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