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离婚冷静期”:对维护家庭关系以及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被反复讨论的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国民的热点话题。对于“离婚冷静期”我们应该怎么看,今天有请到玉林师范学院法学教师郭敏华为我们解读。

郭敏华 女 执业律师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教师、玉林师范学院法律顾问、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教师 郭敏华

——关于离婚的话,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叫自愿离婚,那么自愿离婚我们也称它为协议离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对于离婚都是自愿的,也商量好了,而且对于未成年子女是跟随男方生活还是女方生活以及抚养费怎么给也都商量好了,而且对于这个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的分配,也都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在这个情况下,男女双方就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那么婚姻关系就解除了,那第二种方式就是夫妻一方要离另一方无论如何都不愿意离,那么导致一方他可能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诉讼离婚,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也是要进行调解,那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就要过了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诉讼离婚花的时间会更长,成本会相对更高。自愿离婚或者说协议离婚的话,就更为经济简便,所以会就是更愿意选择第一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相对于旧的婚姻法发生了不少变化,《民法典》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教师 郭敏华

——民法典相对于旧的婚姻法,它有这么几个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他规定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第二个方面,就是书面的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这个意思表示,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夫妻双方的债务等等事项,必须要是协商一致,那么第三个变化,就是体现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就是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本次民法典草案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郭敏华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减少冲动型离婚现象的出现,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节约公共资源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玉林师范学院法学教师 郭敏华

——相对来讲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就更为具体,更有适用性,这个30日其实就是一个我们通常说的理解为这个叫婚姻那个离婚冷静期。是针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或者说可以说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给了双方一个30天的这个冷静考虑期,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包括我们广西在内,这个离婚率确实是在逐年的攀升,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的现象的减少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而且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我认为是对于这个家庭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它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总体来讲的话,就民法典对于婚姻冷静期的规定,总体来说还是有更为有利的一面,它也有更为具体的,可适用性的一面,也更人性化。所以他是一个法制的一个进步,这么理解,总之来讲结婚不是一件草率的事情。但是离婚更应该慎重,希望天下所有的人都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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