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造司法局、律协及律所公章违规会见被处罚

律师伪造司法局、律协及律所公章违规会见被处罚律师伪造司法局、律协及律所公章违规会见被处罚

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案  号:(2019)鲁0784刑初347号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山东省安丘市商场路烟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0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彩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在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期间,伪造安丘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印章三枚,加盖在原执业机构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上,并携带该复印件到安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马某某。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在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期间,伪造安丘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印章三枚,加盖在原执业机构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上,并携带该复印件到安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马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李某1、凌某、吴某、孙某、马某、李某2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委托书、安丘市司法局证明、潍坊市律师协会登记证书、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表2张、变更律师执业证情况统计表、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及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复印件、证明,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目无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龚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及企业、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朱彬彬

人民陪审员  孙秀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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