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楼道里自己门前是否能安装监控?各地法院判决:不能安装,侵犯了邻居隐私!

监控作为一种技防手段,在社会公共安全范畴使用已是普遍现象。随着科技发展,民用摄像头被大量使用,特别在设施配套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很多人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目的为了记录个人家庭附近的人员活动状况,对于势必记录的邻居的个人活动轨迹,相邻权的互相照顾与个人隐私之间,司法如何衡量呢?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普法】楼道里自己门前是否能安装监控?各地法院判决:不能安装,侵犯了邻居隐私!

基本案情一

王某和奚某是吴江某小区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离得非常近,仅有10厘米之隔。

奚某称,为保障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其便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

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

法官现场勘查

法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奚某安装的摄像头与某款手机APP连接,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该摄像头可清晰拍摄到王某家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王某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拍摄到王某家内部专有部分。

同时,法官对涉案小区物业监控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与奚某所在的楼栋在大楼出入口有19个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在一个月内均可回看。

法院这样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奚某的行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

最后,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在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基本案情二

三原告刘甲、许某、刘乙与被告陆某系上海市徐汇区漕溪三村邻室邻居,原告被告分别是203室、204室房屋产权人,双方房屋外共用一狭窄公共走道。203室进户门、厨房间窗户和卫生间窗户均面向走道,204室进户门与203室卫生间窗户紧邻且成直角。

2020年8月,被告陆某在其204室进户门左侧上方墙体、紧靠203室卫生间窗户顶部处安装了一球形摄像头,将公用走道、203室房门口、厨房、卫生间窗户口纳入监视范围内。

三原告诉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严重侵害三原告隐私,故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陆某拆除擅自安装在公共走道上、紧靠203室卫生间窗户顶部的摄像头。被告辩称,由于被告多次受到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胁和恐吓,对方还曾闯入被告家中……该摄像头对着公共走道,拍摄不到原告屋内情况,不存在侵害隐私,不同意拆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认为:

一、三原告被摄像头拍摄、记录的内容属于隐私。本案中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三原告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这些都属于三原告的私密空间,而且三原告在在私密空间的活动都属于私密活动,卫生间更有可能涉及原告方的私密信息,前述内容均属于三原告的隐私。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该公共走道在楼宇内部,且有进户门阻拦,与该走道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故原告方在公共走道、房门口的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原告方的隐私。

二、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应当拆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安装摄像头,目的是监控出入自己正门的人员。这使得被告客观上可以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监视拍摄三原告的隐私信息,对其隐私权构成巨大威胁,显然超过了相当的程度。被告援引相邻权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判决: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溪三村*号204室进户门上方墙体上的摄像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怎样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才合法呢?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隔壁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发生。

没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但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问题是,小区里到处安装的摄像头,算是侵犯个人隐私不?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来源:防骗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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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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