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警示大曝光: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大警示大曝光: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化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风险,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典型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进行警示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16日08时35分,吴某锋驾驶宁C号牌“新日”牌电动二轮车,沿青铜峡市唐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兴路十字路口处,遇孙某芝驾驶的宁C号牌“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唐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相影响,致使吴某锋刹车时摔倒,造成吴某锋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吴某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当事人孙某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吴某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孙某芝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06日19时许,杜某涛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牌小型汽车,沿青铜峡市古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路段处时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张某江驾驶车牌号为宁C号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杜某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机动车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杜某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张某江不承担事故责任

违法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2月11日15时许,徐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49吨,实载101.28吨,超载率106.6%,在京拉线1297公里500米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依法给予徐某罚款2000元,记分6分,扣留机动车,移交交通局。

违法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简要违法情况:2023年12月7日16时许,崔某敬驾驶宁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49吨,实载98.45吨,超载率100.9%,在青镇黄河桥超限站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依法给予崔某敬罚款2000元,记分6分,扣留机动车,移交交通局。

有些交通参与者漠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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