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败诉方负担律师费裁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20 17:17
龙港市人民法院关于败诉方负担律师费裁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5月26日,经龙港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律师费负担主体及范围,助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现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文件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裁判规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败诉方负担律师费;
(三)律师费已实际支付;
(四)由败诉方负担的律师费金额合理必要。
三、败诉方负担律师费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案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二)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四)环境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虚假诉讼、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
四、仅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案件,涉及职业放贷等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当事人滥诉等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根据相关规定不宜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用的其他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五、“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律师费“实际支付”通常可通过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以及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二)在批量代理案件中需注意避免转嫁律师费负担的情况,着重对律师费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查。
当事人虚构律师费的,应依据虚假诉讼有关规定处理。
六、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应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依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七、“律师费合理必要”的认定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其他违约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是否足以填补胜诉方费用及损失;
(二)双方过错程度;
(三)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所体现的金额;
(四)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六)批案、类案除上述因素外还可根据案件类型、律师在个案中的参与程度、同类案件律师费水平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七)其他影响律师费合理性的因素。
八、部分胜诉的,可按照胜诉方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占全部诉请金额的比例计算败诉方所需负担的律师费金额。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法律有新规定,或上级法院有新意见的,按新规定或意见执行。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信息来源: 龙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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