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工程产生纠纷的起诉状及调取合伙人刑事卷宗材料申请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张三,男,汉族,19 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镇 庄村委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12 .手机号:1853 (代)。

被告李四,男,汉族,19 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 县城关镇 ,手机号:1352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97900元及利息(以97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就著名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迁建提升项目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了合伙经营项目、权利义务、项目核算、工程结算及利润分配等。因原、被告无施工资质,便借用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其名义与著名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从而获得工程款。双方一直合作愉快,款项如约分配,后被告于2018年7月22日私刻星星公司公章、伪造收据,私自从著名公司领走225000元承兑汇票,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私自领取225000元承兑汇票,该款项系双方间的合伙款项,在扣除税金29200元后,剩余195800元应当均分,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979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 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镇 村委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12 (代)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保存的李四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豫 刑初00号一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含李四的供述、被害单位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及申请人的陈述、证人郜某、赵某的证言、接受调取证据清单、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基建劳务合同书、工行回单、到案经过、李四出具的承诺书等材料。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李四与申请人借用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合伙承接著名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工程,因二人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李四找人伪造“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于2018年7月用此假印章制作了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假收据,从著名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领走22.5万元工程款银行承兑汇票。后河南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9)豫 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

(2019)豫 刑初77号刑事一案的卷宗材料,可证明:李四与申请人合伙事宜,合伙事务业已清算,李四私刻公章冒领合伙工程款承兑汇票,所冒领承兑汇票税金(成本)金额等等,相应材料如李四可证明本案的重要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因案涉刑事,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调取,故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合伙承包工程产生纠纷的起诉状及调取合伙人刑事卷宗材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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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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