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当年超生不诚信报考,时隔七年查出仍被解聘

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侯某,七年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为一名学校教师。但在学校工作七年后,他被查出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政审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与事实不符,学校为此决定解聘侯某。侯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并支付赔偿金。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侯某诉求。

工作七年后被查出计生证明造假遭解聘

2009年8月,侯某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入编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岗位为专职教师。2015年3月,白云区某街道办事处向学校通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即侯某在2007年5月政策外超生一名男孩。学校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侯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低聘一级,由讲师降为助理讲师。之后,学校召开校务会议,决定解聘侯某,理由是其在参加2009年6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理政审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纪律。

对于学校的处理决定,侯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技工学校的解聘违法,要求恢复人事关系和原来的工资待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要求学校支付2016年4月至12月的工资694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侯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侯某认为,技工学校已于2015年10月对其发生在2007年的超生行为作出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根据一事不能二罚的基本原则,其在2016年就同一事实又进行了重复处罚。再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超生行为必须受到开除处分。因此,双方的人事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学校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仲裁委员会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考虑其实际情况及社会环境,作出的裁决不合法也不合理。况且根据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其行为已不属于超生,没有违反现在的计生政策,故学校以此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是违法的。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聘决定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行为合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曾于2015年12月30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综合双方的有效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了侯某于2007年5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生一名男孩。

至于侯某认为其超生的子女现已符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其已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学校不应解除其人事聘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侯某的超生行为发生于2007年5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侯某的超生行为不适用于现行条例,其于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的行为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属政策外超生,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本案中,侯某明知其在2009年报考事业单位时存在政策外超生的情形,却在招考过程中隐瞒该事实,最终使其得到该学校的聘用。然而,侯某并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及任职的基本条件,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发现该情形后,对侯某作出合乎其过错程度的处分决定——解除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侯某主张双方至今仍存续人事关系及主张学校与其继续订立聘用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一审判决后,侯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诚信报考一直是各类考试中的基本原则,侯某在明知其超生二孩不符合报考事业单位条件的情况下,仍隐瞒实际情况,违规报考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并获得事业单位编制。时隔多年,还是被单位解聘,可谓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不诚信报考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考秩序,侵害了广大诚信守规考生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教师这一职业诚实守信的操守也严重不符,最终仍要自尝苦果。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 政法宣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贺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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