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应诉?|小金说法

近年来,“劳动碰瓷”案在全国各地屡屡出现,这背后是不良劳动者钻法律漏洞的险恶用心,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此为例,为大家剖析“劳动碰瓷”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提出遇到“劳动碰瓷者”时,企业应如何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劳动碰瓷”

“劳动碰瓷”是指:劳动者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作为目标,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疏漏,入职后通过消极怠工、挑起矛盾等方式引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随即“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获取高额赔付。

常见“劳动碰瓷”的表现形式:

1、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者故意不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事后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3、劳动者以各种事由请假、旷工,事后以用人单位不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4、劳动者找他人代领工资,用人单位因无工资签收证据,劳动者事后要求用人单位补发;

5、劳动者恶意进行加班打卡,而未进行工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小金说法

实务中极少数劳动者利用企业管理漏洞,刻意制造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谋取利益,有人称之为“劳动碰瓷”。针对一些特殊的个案,部分法院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认定。

案例一: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主张公司未履行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义务。

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劳动者不仅熟悉、知晓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之法律规定,而且还存在利用用人单位依靠肉眼无从判断劳动合同文本中劳动者签名真实性这一客观情况,从用人单位获取额外利益之恶意。此举不仅有违立法之本义,也有违诚信。

案例二:劳动者自2008年以来在辖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案件11起。

法院认为:从已经查明劳动者涉讼的事实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

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障,故对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结: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双倍工资罚则是惩罚性的条款,立法目的旨在加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以此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对于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进行“劳动碰瓷”的案件,用人单位可以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搜寻劳动者是否有频繁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的行为,并考虑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立法目的等角度进行应诉答辩。

小金支招

如果遇到要避免二倍工资赔偿,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该怎么办?

1、留存劳动者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

如,通过员工入职时签署确认的送达方式或联系人,将需要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或与员工约谈签署劳动合同,并录音录像,来证明未签署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2、可及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3、纳入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可将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如: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需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拒不签署劳动合同的,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或将“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拒不签署的,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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