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指引(六/完结篇)之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指引(六/完结篇)之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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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程序较之国内离婚诉讼更为复杂,比如经常涉及域外证据的收集、涉外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域外送达、外国法的查明等,由于该部分内容过于专业、复杂,同时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大多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关,故在本系列简明指引中不再涉及,有需要了解或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私信我们咨询、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关于国外离婚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问题,作为涉外离婚诉讼指引的完结篇。

一、为什么需要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

国外离婚判决,即指我国以外的法院(港、澳、台地区按照涉外程序处理)作出的关于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的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裁判文书。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司法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外的司法裁判文书必须由当事人向国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通常不予认可,当事人如果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纠纷,可根据情况另行起诉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修订)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

三、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程序

(一)申请人

1、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点、第4点要求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3点、第4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为中国籍当事人的,应提交(原)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8、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管辖法院

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审查时限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但受理后,法院作出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时限,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六)不予承认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裁定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书不得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案件受理费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四、申请不予受理、被驳回怎么办

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结语:涉外离婚诉讼的程序较之国内离婚诉讼更为繁杂、漫长,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并且离婚之诉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重大事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故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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