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后,你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
“法官,我是不是需要拿着离婚判决去民政部门换离婚证呀?”
“法官,我的婚姻关系是从法律文书落款的时间开始解除吗?”
“我不想在办事的时候给外人看到我离婚判决中记载的隐私,该怎么办呢?”
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形形色色的问题,今天,编者就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高频问题及相关处理方式整理如下:
1.有了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用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吗?
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争议,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对上述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依法裁判后,会向离婚诉讼主体送达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很多当事人疑虑,经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裁判文书生效了是否还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法院送达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系基于两种不同离婚方式产生,均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无需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的,婚姻关系自何时解除?
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需要注意的是,文书上落款的时间并不等于文书生效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
第一,一审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已经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二审维持一审离婚裁判或二审改判离婚,已当庭宣判的,自当庭宣判之日起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自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已全部送达,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3.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丢失了,怎么办?
离婚判决或调解后,为防止当事人遗失或发生文书损毁,法院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正本若干份。但许多当事人因诉讼时间久远、保存不善等原因不慎丢失,等需要时才发现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联系作出生效文书法院的档案室,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复制该已审结归档卷宗正卷中所附的本案法律文书,并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经法院案卷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制件与法律文书原本具有同样的证明效果。
4.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涉及个人隐私,不想向外人出示,怎么办?
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离婚的判决书中除载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双方家庭矛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会同样在判决书中载明。当事人日后办理再婚、出国签证、房屋过户、就业、财产登记等事务使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时,这些个人隐私就将暴露无遗。
自2016年开始的全国家事改革试点工作中,广西、江西、陕西、江苏、青海、河北、福建、重庆、浙江、北京等地区不少法院已经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
离婚证明书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比于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说,也更方便当事人保管和携带。
离婚证明书由法院出具,并加盖法院印,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时,可直接予以使用。《离婚证明书》在证明婚姻状况时等同于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方便当事人持《离婚证明书》顺利办理日常事务。
5.怎么开具离婚证明书?
对于离婚证明书的具体格式、申请方式、告知形式、审批流程最高院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仍需当事人自行向出具离婚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咨询。司法实践中通常需由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开具离婚证明申请书,开具离婚证明申请书应载明文书案号、申请事由、需求数量、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信息等,离婚证明书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解除婚姻关系时间,并加盖院印。
目前就北京地区来说,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离婚证明书的模板格式及形式。离婚案件经过二审的,一律由二审法院开具离婚证明,并制定了离婚证明书的统一制式。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证明书系法院即国家机关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伪造、买卖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可能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等罪名获刑事制裁。
程思律师简介
程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思团队」创始人,曾供职于沿海某中级法院、某集团公司,现专注于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及法律顾问。
电话、微信:18320701331
一位优秀律师的素质就是勇气,优秀律师所具有的这种勇气并不是出自盲目和莽撞,而是来自深刻的知识和品格的正直。
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
——D·N·辛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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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北京三中院民二庭 吴琳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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