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男子酒后隔夜挪车,危险驾驶不成立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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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新22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为”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次日在交警指挥下移车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未发现岳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岳某某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上诉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上诉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另查,上诉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我与岳某某喝了7、8两白酒。2016年4月20日11时许,我驾驶×××号机动车去建国北路军分区对面接岳某某去工地,将车停放在军分区对面。执勤交警要对我们占用人行道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岳某某这时过来,按照交警要求岳某某将他的驾驶证交给交警。交警指令我们将车挪开,岳某某就将车挪到交警指定的位置。后来与交警交谈时,交警闻到岳某某有酒气,将我和岳某某带至地区医院抽取血样。2、执勤交警赛买提•艾海提证实,2016年4月20日,我在建国南路军分区对面执勤,人行道上停放了一辆×××号车,我去告知当事人将车驶离。现场有两个人说驾驶员不在场。我等了一会,过来一个人,我将他的驾驶证和车辆行车证收走,告知他们将车移开。之前在现场的一个人要上车,我说:”你喝多了不要开车。”后面过来的驾驶员就上车移开了车辆。后我和他交谈时发现他身上有酒味。我就通知中队长来处理。3、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岳某某抽取血样的情况。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证实,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5、户籍信息证实,岳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岳某某有驾驶资格。7、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岳某某没有自首情节的事实。8、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于2016年4月20日12时10分,在建国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9、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19日22时许,我在人间三月吃饭喝了白酒至20日凌晨2时许回家,2016年4月20日11时30分许,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附近了。我下楼看见建国南路西边的人行道上执勤交警在我们车旁。高某某和王某某在车下。我到车边去,执勤交警让我们将车挪开。他们没有带驾照。就将我的驾驶证拿走了。我把车挪到马路对面交警检查车辆的位置后,在和交警交谈过程中,交警闻到我身上有酒味。将我和高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当庭质证,上诉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诉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岳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养文

审  判  员    张志平

审  判  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绩伟

编辑:大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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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评论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2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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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霸气宣布: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

二审改判明确:共同饮酒人作为同乘人,彼此之间并无保障相互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对其他同乘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最高法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陈洪兵等:汽车租赁“两头骗”案(附两头骗资料汇编)

一律师为接“上千万标的案”被诈骗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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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发声:对防疫隔离人员强制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最富法官”张家慧案后续:涉案的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

《人民法院报》: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法院判决: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查阅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败诉!(附裁判文书)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来看看这4条建议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期限完整汇总(2022年)被男友泄露隐私,究竟是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典型案例】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违法强拆的赔偿程序、举证责任及损失数额确定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海东中院发布民间借贷八大典型案例十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类型(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据本金真实性,如何认定典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高院: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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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含上下班途中.超龄.在家猝死.活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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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不再一律拆除,《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发布

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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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决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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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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