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季
你以为最火的是“报志愿”、“选大学”
但是今年有一个热点引发了更多人关注
高考过后,父母扎堆离婚。
♫. ♪~♬..♩
为什么孩子的高考会成为夫妻结束婚姻生活的分水岭?高考结束后再离婚,孩子就不会受伤害了吗?
选择高考后离婚的夫妻往往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高考前都想着为了孩子先忍一忍,等孩子高考完再做最后的决定,高考之后赶快动身寻求解脱。一直忍耐,一直拖到高考结束。然后终于不再忍耐,放双方一个自由……
“他们,终于不用为了孩子,委屈自己了”
针对此现象,让我们听听长春邦赢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宽城区家事调解中心主任陆玮昱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的交流吧~
以案说法
# 案例
1998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婚后刘女士全力支持先生事业,在家当起了全职主妇,照顾先生及孩子起居、生活。随着时间的流逝,刘女士也变成了“黄脸婆”的一员,张先生这边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做到,先后开了两家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张先生整日忙于公司应酬,早出晚归,刘女士跟张先生的沟通越来越少,感情也淡了。
经常因为琐事吵架,中年成功人士的张先生自然说起来都妻子的不是,终于在孩子小张领到大学通知书的第二天,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过程中,刘女士据理力争,认为这么多年,自己尽到了妻子、母亲的义务,天天做家务、照顾家人,张先生的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债权理所应当分给自己一半,张先生认为自己付出的更多,而且公司都是好几个股东出资的,分割起来复杂,而且自己个人在外面也有大额债务,希望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刘女士现金500万,其他归自己。后双方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 双方观点
刘女士:婚后开设的公司的股权理所应当有我一半权益,你个人干什么借的钱我不知情,我不认。
张先生:你结婚后就没干过什么事情,这家产都是我自己挣得的,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你也不懂公司的情况,借的钱用于公司经营和我日常花销了,我花消比较大。
# 法官判决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一、张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股权。二、张先生所欠债务,不予处理等,等债权人另案起诉。
律师分析
有的人对于家庭主妇事有偏见的,其实家庭主妇在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会少分!!《婚姻法》也事有明确规定的,从法理上讲,第一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第二基于家庭主妇所做的工作,为家庭付出的辛苦,并不比在外面挣钱的一方少!很多人在离婚时会提到“对方经营着一家有限公司,公司有楼房、货物等资产,要求分割”。这在法律上就是一个误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及《公司法》规定,公司虽然是由股东成立的,但公司也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的资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即使是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也不公司资产的直接所有者。所以,夫妻离婚时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那个股权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么需要追加债权人参加诉讼,要么不予处理等,等债权人另案起诉。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登记股权比例能否视为分割比例?
答案:在有限责任公司,有时会有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但夫妻双方的持股如果一样,那也就无所谓分割了。但如果持股份比例不同呢?按《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是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离婚时,如果持股比较多的一方主张双方都登记为公司股东时,登记的不同比例就是双方对股权归属的特殊约定,法院是否支持呢?
通常来讲,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股比例是对夫妻财产的份额约定,夫妻双方持有的不同比例股份都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共同分割。也就是仅凭工商登记的份额,不能认定为有夫妻财产约定。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么?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与股份公司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及《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持有的股份,就不单纯是夫妻两人的事儿了,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最主要的是要考虑到《公司法》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的,如何处分股份都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不论双方各占股份多少,也不论是双方直接调整股份比例还是将一方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而获得补偿,均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可直接处分或同法院直接判决。因为夫妻二人本就都有股东身份。
2、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股份归登记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的,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在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协商或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登记一方所有,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不用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3、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协商或判决股权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需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夫妻中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采取协商还是判决的方式,如果离婚后将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或者是直接分割一部分股份给另一方,造成的结果都是原不是股东的一方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性质,这时,就要先考虑《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未登记的配偶可顺利成为新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就是股权转让款了。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原未登记的配偶也可以成为新股东。
问题三、上市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多按比例分割么?如果一方主张持有给另一方补偿呢?
答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这种股份同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既可以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补偿,也可以按方按份额分割。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补偿数额和分割比较由双方自定。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如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的补偿数额有争议,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的市场价(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日)来确定股票价值,然后计算补偿标准。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其价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动及变化幅度也是相当大的,股市上的价格和真实价值未必一致。除非确定接受某一点的价格,否则在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单方采纳某一时段股市上的价值也未必会公平。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价值确定就更难了,不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基本无法确定股份价值。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来处理。反正是按比例分割,在法院看来其价值多少也就不重要了,这种分法对法院来讲是最简单的。但是,分得股份的一方如果是不了解经营及股市的一方,其分割到的股份未必能体现出最大价值。而且,如果是单纯分割股份,将来二人以股东的身份在公司合作,障碍也不少,很可能会再以股东身份进行公司及股东纠纷之诉。所以,如果有可能,双方还是尽量协商取得一致对双方都有利。
问题四、对于债务,即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基于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明确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要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印度一名叫AZKA的小男孩用他稚嫩的画笔,真实再现了其父母离婚后的幸福生活。
爸爸妈妈决定离婚时,把这些都告诉了我,让我不用担心,也不需要在他们中选择跟随谁生活。
我还呆在原来的房子里,我和爸爸睡在一起,爸爸比以前更有趣了;
妈妈住在离家很近的地方,几乎每天都来看我。
他们虽然不是夫妻了,却还是我的爸爸和妈妈。
我很享受这样的生活,而他们也不再争吵了。我们仍然一起去逛超市、去海外度假。
大家问我,是否希望他们复合。我说“不”,我希望每一个都是快乐的。
我很开心,我爱爸爸妈妈。你们依然是最好的父母!
孩子的世界其实很简单,他们渴望的是父母融洽稳定的关系,以及给予他们无私的爱。
这便他们眼中是最好的父母。
人们常说知子莫若母,但很多时候,孩子才是这个世上最了解父母的人。再迟钝的孩子,都可以感受到父母是否相爱,他们的感情是否真挚,不要以为他们什么都不懂。
身为父母,为了子女而将自己的情感生活暂时抛掷一边并没有对错。但身为父母,也一定要深思熟虑,再做一些决定!
人生的选择是自己决定的
假如真的一段婚姻已经走向了尽头
“坦白”可能对于“隐瞒”对孩子更好
孩子不是婚姻的负担
你的选择,会在无形中影响到孩子
印刻在他们的一生中去
THE END
编辑:王根远 孙悦(普法和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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