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通常分为羁押中的会见、监视居住中的会见和取保候审中的会见。本文主要分析羁押过程中的会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通常情况下,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为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有关证据等。接下来将具体分析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会见可以做哪些工作,以及会见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
(一)第一次会见时间节点:刑事拘留期间会见
第一次会见目的:
1、转移并确认辩护授权,签署授权书(当事人自己签授权);
è2、了解是否具有特定身份(是否是人大代表);
è3、了解是否具有特殊疾病:聋哑人、传染病等;
è4、了解到案及相关情况:方式、手续、收押时间、首次询问等;
è5、了解涉嫌的罪名及询问次数及重点事实;
è6、了解具体案件事实、以及在案件事实中的身份、作用、地位等;
è7、进行辅导;罪与非罪的辅导、法律规定辅导、如何应对侦查人员讯问辅导、心理辅导等
è8、进行系统权利告知;
è9、核对并签署笔录;(作用、意义)
(一)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三)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五)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
(六)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七)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九)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第二次会见:捕前会见(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会见)
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刑事拘留后,要在三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捕,可延长至七天,案情复杂的,经上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到三十天;
è检察院自侦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次会见目的:
1、了解检察院是否提审,关注检察院提审;
è2、在七日内,就是否批捕发表律师意见(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è3、申请取保候审。
(三)第三次会见:捕后会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会见)
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重刑案件省检批准再延两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第三次会见目的:
è1、重点核实定性事实、定性证据、有无法定或酌定情节;
è2、了解无罪或罪轻证据线索;
è3、了解提审次数、询问方向、询问重点、询问范围、询问人员等;
è4、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二次争取取保或监住(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四)第四次会见:侦查终结前(即将移送审查起诉)
第四次会见目的:
1、在侦查终结前,发表律师意见
2、听取嫌疑人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一)第一次会见:移送审查起诉后
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会见目的:
1、提示检察院讯问的环节及要点;
è2、就审查起诉意见书,会见听取被告人意见;
è3、就案件基本定性及案件走势与被告人沟通;
(二)第二次会见:移送法院前
è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会见目的:
1、就证据进行,询问、核实;
è2、就阅卷疑问,询问、核实;
è3、就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范围、线索与被告人沟通;
è4、就审查起诉律师意见,征求被告人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审判阶段的会见
(一)第一次会见:移送法院后
è审判阶段第一次会见目的:
1、详细论证在案证据,梳理案件事实;
è2、讨论辩护方向、辩护方案、辩护策略(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è3、讨论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è4、讨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问题;
è5、讨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问题;
è6、讨论是否可能进行辩审协商的问题;
(二)第二次会见:开庭之前
è审判阶段第二次会见目的:
1、辅导被告人庭审程序;
è2、辅导被告人庭审发言技巧;
è3、辅导被告人如何依法质证;
è4、辅导被告人如何依法自辩;
è5、辅导被告人如何进行法庭配合;
四、会见的风险防范
(1)遵守看守所会见的规定;
(2)不得诱导当事人翻供、串供、提供假证;
(3)在会见笔录中详细记录会见过程及内容;
(4)重大案件坚持双人会见;
(5)恰当处理会见中存在的争议现象:录音、录像、拍照、出示案卷;
(6)坚决拒绝当事人的违法或非法要求;
(7)清醒界定律师身份和工作范围;
(8)会见与律师费的问题
(9)律师会见的责任豁免权(保密义务)(刑诉法第48条)和不被监听权(39条)
五、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1)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不得单独会见;
(2)相关工作人员如翻译人员,会见需办案机关批准;
(3)三类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需侦查机关批准,持许可会见的书面通知书;
(4)近亲属出具的授权书,需经嫌疑人确认,方为有效会见手续;
(5)会见完毕需办理还押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开会见室;
(6)会见禁止事项:携带家属参与会见;帮助传递物品:信函、现金、食物、香烟;将电脑、手机交嫌疑人使用;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摄录嫌疑人;威胁引诱嫌疑人作虚假供述;
律师会见次数视情况而定,可以多会见,也可以少会见。为了保障案件办理质量,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至少需要会见两次,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应当完成每次的会见目的,为案件高质量辩护打好基础。
注:本文主要参考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张耀军律师关于会见的音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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