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 号】:(2018)苏0115民初8740号、(2019)苏01民终8415号
3【当事人】:张某1(被继承人小儿子暨原告)、张某2(被继承人大儿子暨被告2)、张某3(张某2儿子暨被告3)
4【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李萍、李毛毛 律师
二、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是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的母亲,是被告3张某3的奶奶。2011年因麒麟科技创新园项目开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同李某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坐落于麒麟街道的某处自建房屋拆迁。被继承人李某因本次拆迁共分得拆迁安置房三套,均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后2015年李某立下代书遗嘱一份,明确载明将其名下三套房屋归其孙子张某3所有,遗嘱为代书遗嘱,三位见证人现场见证,由其中一人见证人代书。
2017年李某逝世,2018年张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遗产份额,张某2、张某3收到江宁法院诉讼材料后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该继承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分析委托人提供的《遗嘱》、《房产协议》、《收条》、《说明》等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后可以判定该遗嘱符合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后向法院申请调出案涉房屋拆迁前的原始档案,以便确定拆迁前自建房产权来源,一审开庭时承办法官仔细询问见证人遗嘱的真实性及其形成过程,本案在经历三次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华汇路xx号小区三套不动产归被告3张某3所有。
四、律师点评
对于因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范围,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可以继承,在遗产范围内,继承人才有权利继承,其次要确定被继承人有无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或遗赠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且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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