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万能条款,员工必知。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张先生经人介绍入职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担任设备主管一职。张先生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资,休假,社会保险都进行了详细约定。

从2020年1月份开始,由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业务增长,周日时有加班等情况。而张先生入职时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管理岗,拿的是固定工资,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是并没有支付过加班费。

2020年6月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调休协议书。周日安排张先生加班的,张先生可以自行安排时间进行调休调换。每个年度的加班时长,应当在当年度内完成调休,过期则视为主动放弃调休权利。

2021年8月份,张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周日加班的加班费合计6万余元。公司以张先生2020年未调休,视为主动放弃调休权利而拒绝支付2020年度周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不欢而散。

2021年9月份,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周日加班费总计6万余元。

仲裁裁决

仲裁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公司与劳动者签订调休协议无效,属于免除公司自己的法定责任而签订。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周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且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按照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张先生加班费6万余元。

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并不代表公司的所作所为就是合法合理的,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事实情况依法维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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