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近常常接到有关借贷继承类的咨询纠纷,今天笔者就推送一份有关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典型案件,以下案件内容来源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并由催丹萍执笔完成。
案件名称:张小兰与魏盛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6民终1927号
说明:该案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魏某,系债务人胡雪梅之独子。
2016年4月20日,胡雪梅因需用资金向张某借款100000元。
2017年3月20日,胡雪梅再次向张某借款30000元。
2017年8月27日,胡雪梅再一次向张某借款50000元。
2017年9月10日,胡雪梅又一次向张某借款60000元。
2018年2月25日,胡雪梅亡故。
2018年3月9日,原告张某起诉魏某。
2018年4月12日,被告魏某出具声明,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胡雪梅的全部遗产。
以上借款,胡雪梅均出具了借条交由张某收执,且表明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上述借贷关系形成后,胡雪梅没向张某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
焦点问题
魏某对胡雪梅生前债务是否负有清偿义务及如何清偿?
二审法院认为: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遗产管理人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魏某虽在本案诉讼中声明放弃继承,但胡雪梅的遗产仍由魏某实际占有、管理和控制,魏某并未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将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故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
至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是指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但并不排除继承人从遗产中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声明放弃继承就能真“避债”?放弃继承有要求,按步走才能真“避坑”: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前做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如继承人已经对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实际继承,而后又在债权人要求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清偿时,做出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不能免除继承人在已经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责任。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唯一一个人的时候,往往不会再出现一个明确的、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割的时间节点。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时常就已经被这唯一的继承人实际控制、占有,也就可能被视为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此时,继承人再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
案号:(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25号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放弃继承导致法定义务不能履行的,放弃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回归到本案当中,魏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实际上也是违反了“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对外债务”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讲,魏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本案一审法官以魏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有效。该观点或许值得商榷。
参考案例:
案号:(2014)北黄民初字第0477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3.遗产无人继承时,对遗产实际占有、管理和控制的人,要及时将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时,对遗产实际占有、管理和控制的人,应当及时将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不要试图一边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以逃避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又一边实际享有遗产所带来的收益。否则,首先,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实际接受了继承,导致再做出放弃继承声明的行为无效,仍然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其次,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也有可能被视为是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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