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在充分明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促使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一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原告母亲在生前通过律师写了一份遗嘱,明确在其死后,将属于原告母亲的房产归原告继承。现原告想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无视母亲的遗嘱,阻挠原告继承房产。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相关事实及针对遗嘱的真实性向双方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为了将矛盾降到最低,化解双方纠纷,孙法官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讲道理、摆事实,努力化解双方矛盾。最终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儿女应当根据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遗产。父母健在兄弟姐妹和谐相处,不能因父母的离世就将关系闹僵。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维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应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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