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车撞伤躺在路上,肇事车逃逸了。”一起深夜的警情,牵动着麒麟交警大队东山中队全体民警的心。9月17日22时03分,一行人在东山镇某乡道旁被撞伤,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交警中队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配合医生抢救受伤男子,并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然而,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有价值的线索,伤者又陷入重度昏迷,无法了解相关情况。
通过摸排,民警在事故现场周边一群众家的视频监控中获取到一条线索,一辆轿车曾在事故现场停留9分钟。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罗平富乐镇找到了该车和驾驶人肖先生。经核查,肖先生系报警人,排除了肇事嫌疑。几个小时的努力付出,没有给案件侦破带来实质性效果,案件侦办一时陷入僵局。
交警中队立即调派警力,对肇事现场周边6公里范围内的村庄、企业、厂矿逐一走访调查,并发动周边14个村组的交通兼职协管员协同查找。
近10个小时内,民警走访、排查了30多个村子和众多企业。17时10分,民警走访到某煤业公司,发现一辆三轮车与肇事车辆特征相符,驾驶人郗某先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依法扣押车辆,将郗某先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审讯,郗某先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至此,该起肇事逃逸案在案发24小时内成功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郗某先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〇一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或者无故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且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所处真实地点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三)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
(四)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审 核:李志坚
责 编:杨卫萍编 辑:李慧珍 崔祥来 源:麒麟警方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