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哪些案件必须先调哪些案件不能调?

王仁根:哪些案件必须先调哪些案件不能调?

调解是法官审案的一项重要原则,能调解结案的就没必要去判决结案。但,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制调解,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就及时判决。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根本不用担心调解书就可以不执行的问题。

尤其是下列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如无特殊情况,是必须先调的。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损、工伤赔偿、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为什么必须先调呢?因为这类纠纷,往往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法官通过释理说法,很可能就把矛盾化解了,没必要动不动就把双方架到火上烤。尤其是离婚纠纷,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必须先调,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双方闹到了法院,不代表感情就破裂了,如能通过调解和好,对于夫妻、孩子、家庭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到了二审阶段,如遇到一审遗漏诉讼请求、遗漏当事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反诉以及一审判决不得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情形,一般也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除了增加请求或反诉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外,一律发回重审。

但以下案子却坚决不能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无效确认、身份关系确认等。

这类案子之所以不能调,是因为双方没有争议,只能单方执行一个程序,确认一个事实,做还是不做,有或者没有,没有所谓的处分权,也就无所谓行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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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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