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十大常见认知误区

前言: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指对构成犯罪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重新犯罪,考验期结束后不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

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缓刑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的“僧侣特典”制度。

中世纪的英国社会,有世俗法院和教会法院两套审判体系,前者刑罚严苛程度远甚于后者,最初的世俗法院对僧侣并无管辖权。

英国王室为了让世俗法院取得对僧侣的管辖权同时又不至于彻底得罪天主教会,便制定了“僧侣特典”制度,即僧侣们在世俗法院对其定罪量刑之后可提出宽恕请求,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刑罚。

在无罪辩护无望的情况下,无论是刑辩律师、被告人还是家属,都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能回归社会和家庭,已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也可避免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这是人们追求缓刑最朴素的原因。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官、法官、律师还是一般诉讼参与人,对缓刑制度的认知多少都存在一些误区。

笔者结合团队办案经验,就缓刑制度梳理出以下十大常见认知误区,以供参考。

“一般缓刑”的十大常见认知误区

(我国的缓刑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后者离人们的日常较远,不再赘述,文中提到的“缓刑”,均指“一般缓刑”)

误区一、取保候审成功,等于宣告缓刑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属于程序法规定,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定,二者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交叉,即取保候审成功并非意味着宣告缓刑。

例如,在一起开设赌场罪【(2022)辽09刑终54号】案件中,主犯李某航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超过三年,无法缓刑),并处罚金30万元。

之所以存在“取保候审成功等于宣告缓刑”的认知误区,是因为部分案件既符合取保候审又符合缓刑的条件(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在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件里,最终宣告缓刑的占70%左右)。

长此以往,不少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也会有“取保候审成功等于宣告缓刑”的认知误区。

在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千万要防止陷入“取保候审成功等于宣告缓刑”的认知误区,免得被突然收监而手足无措、追悔莫及。

误区二、不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能适用缓刑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最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取得被害人谅解外加积极赔偿,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但是这一因素并不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经常听到被害人说“不给我拿多少多少钱,我就让他蹲监狱”,但刑事控告不等于可以借机敲诈,漫天要价不可取

因被告人确实没有能力满足被害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无法取得谅解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误区三、不预缴罚金,不能适用缓刑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缴纳罚金是刑事判决生效之后的刑罚执行行为。

“预缴罚金”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被学界批判为“先执后判”,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很多法院都会将“预缴罚金”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参考因素。

久而久之,“不预缴罚金,不能适用缓刑”的认知误区就形成了。

但是,如果法官在宣判之前透露出“预缴罚金可以争取判缓”的意思,不要犹豫,赶紧凑钱!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短期内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罚金,但被告人同时满足其他悔罪表现的,“预缴罚金”也并非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误区四、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判处缓刑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各地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细则来看,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实际上,是否认罪认罚和是否缓刑并无明显关联性。很多案件,认罪认罚了也不一定判缓刑,主要是因为基准刑较重。

例如,被告人基准刑为十年,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即使认罪认罚,减少40%,也无法满足“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构成了犯罪,尽早认罪则是明智的选择,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不能因为认罪认罚后缓刑无望而拒绝认罪认罚。

有的时候,罔顾事实地负隅顽抗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误区五、数罪并罚不能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判决宣告一人犯数罪的,大多数都被判处实刑,鲜见数罪并罚还能适用缓刑的,便有了“数罪并罚不能适用缓刑”的错误认知。

但是,罕见≠不存在。

例如,在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皖1125刑初95号】案件中,主犯谢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误区六、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不得适用缓刑

2021年,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其中关于强奸罪提到“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关于抢劫罪提到“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从以上指导意见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并未对强奸罪、抢劫罪彻底关上适用的大门,而是采取了从严把握和审慎考虑的态度。

误区七、社区矫正评估调查通过不了,不得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时,一般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是被告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

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依据评估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常态,常态多了,便没人再去关注例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由此可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程序,而且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意见只是法院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参考,而不是依据。

误区八、孕妇犯罪,一定可以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针对孕妇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

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孕妇;

二是实质条件,该孕妇要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实质要件;

三是禁止条件,该孕妇不得为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使犯罪分子是孕妇,也无法适用缓刑。

误区九、缓刑等于完全恢复人身自由

缓刑不等于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司法实践中,很多罪犯因为没有遵守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而被撤销缓刑失去人身自由。

例如,在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一案中,罪犯孙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孙某某在缓刑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出境,最终法院对其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

误区十、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后,不能再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进行判决。

但这里应当注意,撤销缓刑针对的是前罪的缓刑,如果法院依照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审理后,对前罪与漏罪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低于三年,且满足宣告缓刑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这和数罪并罚可适用缓刑是一个道理。

参考:

1、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9刑终54号判决书、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95号判决书、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二)……

来源:善理刑辩、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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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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