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失独老人共同获得胚胎继承权

四位失独老人共同获得胚胎继承权

中国江苏网9月18日讯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对簿公堂。昨天下午3点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详见本报5月16日A04版)审结。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判沈杰、刘曦存放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案情回放】

小夫妻意外去世双方家长争夺胚胎

沈杰、刘曦夫妇于2010年结婚,由于多年未育,后在南京鼓楼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正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就在手术前一天,夫妇俩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小两口留下的4枚冷冻胚胎成了双方父母的全部希望。两家老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讨要胚胎未果。院方同情两家老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因此不能将冷冻胚胎给两家老人。沈杰父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于是以亲家为被告,告上了宜兴法院。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且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夫妻去世,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宜兴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追踪】

失独老人不服判决上诉

沈杰的父母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院。他们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夫妻,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法》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夫妻去世后,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

根据沈杰夫妻与医院的协议,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有对剩余胚胎处置的权利。手术并未进行,医院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都无权处置。宜兴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沈新南、邵玉妹请求无锡市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曦的父母刘金法、胡杏仙表示,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所以他们跟女婿的父母同样享有监管权、处置权。鼓楼医院表示,胚胎较为特殊,处置涉及伦理问题,不能继承,根据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市中院7月2日组成了合议庭受理此案,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案由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记者探访】

女方父母:“将来我们两家人会商量着办”

刘金法、胡杏仙夫妇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不过胡杏仙表示已知道判决结果了。“这桩官司打下来,人也筋疲力尽了。目前,我们和亲家两家也不再争胚胎了。既然法院判决我们对胚胎拥有处置权,将来我们两家人会商量着办,现在一时还没有明确的打算。”

刘金法、胡杏仙夫妇透露,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他们第一步准备先到南京鼓楼医院交纳相关费用,与鼓楼医院的契约关系应当延续,这是当务之急。“鼓楼医院义务保管胚胎的行为肯定是好的,但我们还是有些信不过。”

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与沈新南、邵玉妹夫妇原本是亲家,两家人都是宜兴山区集镇人,刘家在张渚山村;沈家如今在湖氵父街上,老家在江浙交界的邵东村。

截至昨晚7点30分,记者仍没能联系上沈新南夫妇。在沈家接听电话的一位中年女性说,她只是帮着沈家看家,不知沈新南夫妇的手机号码。不过,胡杏仙透露,判决结果出来后,她曾与亲家有过联系,亲家也知道了判决结果。对于四位失独老人来说,传宗接代是两家人的共同愿望,然而实现愿望十分艰难。

沈新南、邵玉妹夫妇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出生的,到了他们的婚育年龄,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很严格。在邵东村,邵姓、曹姓和应姓是大姓,沈姓人家极少。沈家的儿子原本属于硕果仅存的男丁,如今只能指望胚胎培育新的生命。因此,沈家对于胚胎的权利主张,在村上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也是获得亲友一致支持的。据老家在邵东村、如今在宜兴市某局机关工作的林天柱介绍,邵东村人家对于传宗接代的重视,堪比家庭大计。有些人家只生了个女儿,还要接受别人家的男孩子,认作干儿子、寄儿子,这也是重视男丁的一种表现。

“谁主张,谁出钱,这是可以理解的道理。但是,对于留存于世的胚胎,我们都有主张。”胡杏仙表示。她希望将来能获得相关政策的照顾,以便他们能在可承受的经济条件下,完成对新生命的培育。

【律师解读】

父母隔代代孕或找人代孕未必违法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为中院的判决点赞:“这是充满人性、人情的判决。”他表示,法律绝非恶法,在既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公权不应过多介入私权领域,“应该相信双方老人的智慧”。

从法律概念来说,处置权既包括销毁,也可包括拿走。沈新南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就是想拿回胚胎,将来想办法为家里保留点‘香火’。”可见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比较明显。

有法律从业人士认为,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只能是父母,而非爷爷奶奶辈,即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项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范凯洲律师却认为,本案中,双方家庭的“对垒”,目标就是冷冻胚胎。由具有生育能力的奶奶、外婆处置,或找不以金钱为目的的志愿者代孕,或到允许代孕的国家操作,都不违法。

范律师同时认为,生命科技的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地延续生命,更况小两口当初冷冻胚胎,就是为了孕育、延续生命,所以法院现在的判决与生育权并不冲突。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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