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实施,纳税争议可和解!

作者:周军律师

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实施,纳税争议可和解!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即将开始实施。修订亮点之一是新增的调解、和解内容。

新法将原《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调解、和解条款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对和解、调解范围进行了大幅扩展,只要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可调解、和解。

新《行政复议法》新增第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将行政复议可调解、和解的范围进行了大幅扩展。

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中无相关规定,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调解和和解内容,均对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定。

由于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最重要的正式渠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往往倾向于通过协调沟通解决,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来解决,原因之一就在于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的效果存在担忧。

因为如果税务机关无法律依据,就没有通过调解或和解来化解争议的意愿和能力,因此申请行政复议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影响税企之间的友好关系。

而现实中,由于不符合可调解、和解条件,即便税务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已经发问题,实践中只能通过纳税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处理。

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和和解内容,此举将大大促进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功能在税务争议案件中发挥巨大作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不再是完全对抗性的。相反,通过行政复议,引入复议机构作为专业和独立的第三方,通过调解或和解,能更好的平息纷争,化解矛盾。

要注意的是,现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基于原《行政复议法》及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制定的。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未及时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将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行政复议法应优先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但因为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无论是和解、调解都不能突破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因此,要通过和解、调解制度要达到解决税收争议的目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明确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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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实施,纳税争议可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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