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决定批捕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决定批捕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依法对某些类型的案件行使侦查权,这些案件就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对于自侦案件来说,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方面,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批准逮捕,自侦案件是决定逮捕。在决定逮捕案件时,负责捕诉的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决定批捕的时间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审查决定批捕的时间规定有以下4种:

1、7日内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

2、10日内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最多到十日;

3、15日内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

4、20日内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审查决定的作出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这种期限的规定,不仅是对检察院权力的限制,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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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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