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空间私自建设院墙?坚决拆除!

公共空间是每一个业主的共有利益,随意占用不仅侵占了大家的利益,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近日,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青菏执法中队、规划监察中队联合对曹县一小区内8处擅自圈占公共用地的违法建设围墙进行依法拆除!

占用公共空间私自建设院墙?坚决拆除!占用公共空间私自建设院墙?坚决拆除!

8处围墙已被彻底拆除

今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控违拆违工作力度,开展24小时不间断摸排巡查,对违章搭建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限期内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监督、配合“两违”整治工作的开展,共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大美曹县贡献力量。

侵占公共空间涉嫌违法

对于小区内公共空间的归属,多条法规有所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曹县行政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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