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权利包括概述、变动、行使和救济。
第一节是民事权利概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二)特点
1.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2.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 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5.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非财产权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均属于此。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四)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附延缓条件的债权等。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二者为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移转的权利,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
(七)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又称原权,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是民事权利变动:
一、权利变动的意义二、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取得又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三、权利的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1. 民事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发生的变更属于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2.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可分为量的变更和质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后者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节是民事权利行使
一、权利行使的概念权利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一定行为。
二、权利行使的准则
(一)权利行使自由
(一)法律规定
(二)基本含义
(三)权利行使方法
第四节 民事权利救济
一、民事权利救济的意义民事权利救济,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民事权利救济是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特殊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民事权利保护分为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自我保护又称自力救济。
我国民法还提倡对他人扶危救险的救助行为,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对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实施保护的行为。
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方式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3)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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